大罷免亮票「展示」 趙少康判拘役55天緩刑2年

大罷免亮票「展示」 趙少康判拘役55天緩刑2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由親綠民團發動的726大罷免,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在罷免案投票時,涉嫌2次主動亮票給媒體拍攝,遭台北地檢署依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台北地院今(20)日判處趙少康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在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趙少康於7月26日上午9時,到大安國中投票所投票,竟在步出圈票處朝投票匭行進之際,在主任管理員曾提醒趙應將選票折好下,趙明知有眾多媒體朝教室內拍攝,仍將罷免票平舉胸前,露出不同意圈定內容,讓媒體拍攝後才放下罷免票。之後趙到投票至票匭前,再以左手將罷免票內容朝向媒體,以靜止狀態讓媒體拍攝,等媒體拍攝完畢才投入票匭。

檢察官認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趙少康行為已經違反選罷法,依法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

北院審理時,趙少康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及罪名坦承不諱,且經在場證人證述明確,並有新聞畫面截圖、勘驗筆錄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核被告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

法官審酌憲法第129條規定「無記名投票」之目的,乃為確保選舉人能不受任何外力干預,依其自由意志在選票上作出決定,而被告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之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他人、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之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所為顯屬不該。

但是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等情狀,暨檢察官量刑之意見,量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至於緩刑宣告,法官認為,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後能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之訴追程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犯,堪信被告確有悔悟之心,是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法官並認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是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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