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 我應該怎麼處理?

【黃靖芸專欄】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 我應該怎麼處理?

黃靖芸/律師

新北一名男子與女網友發生一夜情,沒想到女方事後卻表示自己懷孕生子,並且對男子表示該孩子就是他的骨肉,後續便要求男子與他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並協議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讓男子在法律上突然成了孩子的父親,然而這樣的情況讓男子感到懷疑,他認為孩子並非自己所生,多次要求進行親子血緣鑑定,都遭到女方推託拒絕,最終只能向法院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但生母不僅未出庭,甚至因其他案件遭通緝,孩子也未配合鑑定,法院綜合全案情況後,依經驗法則判斷男方主張有理由,認定雙方不具親子關係,判准親子關係不存在。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是不是只要戶籍上完成認領登記,親子關係就已經板上釘釘,就算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也沒辦法再改了呢?實際上並非如此,法律從來不只看形式,而是回到最根本的問題,也就是雙方是否真的存在血緣關係;依據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要與生父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必須透過認領這個程序才算數,一旦認領成立,生父即須負擔扶養義務,子女也因此取得繼承權,其法律效果相當重大,然而,認領並不等同於血緣的絕對證明,若事實上並無血緣關係,法律仍保留透過訴訟加以否認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空間。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親子爭議都有充裕的時間可以慢慢處理、慢慢談,若子女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出生,法律上會推定為婚生子女,此時若要主張並非親生,就必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這類訴訟具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需要在「知悉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起二年內」提起,一旦時效經過,即使日後經鑑定確認毫無血緣關係,法律上也已無從否認。

不少人也會疑惑,生父能否在未經生母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辦理認領?答案是可以的,制度上並未完全禁止,但門檻並不低,依戶政實務,生父若要單獨申請認領,必須提出合法的親子血緣鑑定證明,以確認確實具有生物學上的親子關係,換言之,法律並非讓任何人可以只憑一張聲明就建立親子身分,而是透過科學鑑定作為把關,避免錯誤登記,否則一旦親子關係成立,後續再透過訴訟推翻,對大人與孩子都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影響。

親子關係一旦成立,影響的不只是當事人之間的感情或責任,更牽涉到孩子的身分、扶養與繼承等長遠權利;無論是認領、否認,或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其實遠比多數人想像得更嚴肅,也更不可逆,這也是為什麼在面對親子身分血緣相關問題時,事前釐清、及早處理,永遠比事後補救來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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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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