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市王姓騎士騎機車行經西屯區文心路二段路段時發生事故送醫不治,王男的父母提起國賠之訴,主張台中市交通局未依規定在該路段設置放大型之安全方向引導標誌,請求賠償434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關鍵彎道設置的「輔2」大型方向引導標誌,尺寸不符規定屬公共設施管理疏失,判交通局須負賠償責任,合計賠償165萬6641元,可上訴。
王姓騎士父母主張,他們的兒手於112年10月6日騎乘機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路段(左彎道)時,因現場未依規定設置「放大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且現場有標誌遭路樹遮蔽,致被害人因雨天視線不佳反應不及,打滑撞擊路燈桿致傷重不治死亡。被告台中市交通局對標誌設置及管 理有欠缺,致發生本件事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請求賠償殯葬費、扶養費 及精神慰撫金。
台中市交通局則辯稱,交通標誌之設置,均符合規定,且無遮蔽,本件事故係被害人酒測超標、雨天超速且注意力降低所致,被告無設置管理欠缺,且與事故無因果關係。
法官現場勘驗後認定,台中市交通局的標誌尺寸不符規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4車道以上道路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應採「放大型」。事故路段為4線道,被告卻僅採接近「標準型」之尺寸設置,與規定不符。
不過,經勘驗影像,被害人當時時速約68公里,已超過該路段50公里之速限,且未注意雨天地面濕滑,法院認被害人應負50%之過失責任,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被告50%之賠償金額。
此外,法官認定被告主張被害人酒駕不能安全駕駛之抗辯不可採,經被害人的醫院抽血檢驗數值,低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所定之標準,無從認定被害人有受酒精影響導致注意力降低之情形,被告主張被害人體內酒精濃度逾法律標準,無法安全駕駛之抗辯,為不可採。
法官判准被害人父母請求的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計165萬6641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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