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去年1月間,高雄一名男子阿憲(化名)因信用卡遭盜刷,著急的開車要去派出所報案,結果卻被警方發現他有酒駕行為,不但被開罰3萬元,駕照也被吊扣2年,阿憲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阿憲酒駕是事實,警方的處理程序合理,原處分也沒有違誤,裁定駁回阿憲的告訴。
判決指出,阿憲在2025年1月間因信用卡被盜刷,於是他心急的開車要去派出所報案,結果作筆錄時,警方聞到他身上有濃厚酒味,又看見阿憲的車就停在派出所門口,警方便當場對阿憲實施酒測,酒測結果為0.2MG/L,於是對阿憲開出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2年、同時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憲主張,他是因為要去報案所以開車,且做筆錄的當時已經沒有駕駛行為,警員卻要求他酒測,顯然不合理,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實施酒測的對象不以攔停的汽車駕駛人為限,如果警方發現有事實足以證明駕駛人剛完成的駕駛行為有酒駕的可能性,仍可以攔查進行酒測,因為酒駕是有繼續狀態的違規行為,何時終了是依據法規規定的舉發期間自何時起算,不是行為終了後警方就不能檢測舉發。
法官表示,警員的職務報告所記載的施測過程,與採證影像結果大致相符,證明警員是在阿憲前來報案時,發現他眼神微恍惚、面有酒容,加上有濃厚酒味,而且車子就停在派出所門口,這才向他確認是否有駕車、飲酒?
此外,若報案程序結束,阿憲便會再次駕車離開,警方為了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進而要求他接受酒測,過程並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法官認為,阿憲確實有酒駕行為,酒測結果為0.2MG/L,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依裁罰基準作成原處分,沒有逾越母法,且於法有據,最終未採信阿憲的說詞,並裁定駁回他的告訴,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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