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涉及收賄貪污案辭去議長職務的澎湖縣議長劉陳昭玲,被控在車船處、消防局、衛生局等單位的人事調動上「喬人事」,再收取關說對價,同時,還向車船處長施壓預算案,收受車船處長賄款,澎湖地院一審重判10年2月;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今(15)日撤銷改判徒刑7年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劉陳昭玲在109年得知車船處「『澎湖縣政府南海航線交通船養護計畫」預算案,就指示陳姓機要秘書向賴姓處長施壓,要求賴姓處長以15萬元購買市價僅2萬餘元BV二手包,隨即表態支持預算案,賴某怕未來車船處業務遭議長刁難,交付15萬元。
此外,劉陳昭玲在文光國小校護人事案收受徐姓護理師100萬元替其喬校護一職;在消防局人事案中收受許姓、廖姓隊員15萬元為其喬消防分隊小隊長職務;車船處臨時人員出缺,劉陳昭玲收受曾姓民眾36萬元,將曾的高姓養女喬到車船處任臨時人員;社會局的曾姓科長想調到衛生局任職,透過其父以10萬元代價請託劉陳昭玲成功將其喬到衛生局擔任科長。
澎湖地院審理認為,劉陳昭玲長期擔任澎湖縣議會議長,本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廉潔自持,而被告陳淑美雖非公務員,然其長期擔任被告劉陳昭玲機要秘書,亦應知悉身為公務員當不可貪圖非法利益,詎被告劉陳昭玲、陳淑美竟對於被告劉陳昭玲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有違選民之託付,嚴重敗壞官箴,並腐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違反義務程度非輕,犯罪所生危害實屬重大,判決劉陳昭玲徒刑10年2月、陳淑美徒刑3年10月。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認,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確有真誠悔悟之情,且陳淑美係基於親族、上命下從關係而共犯本案全部犯行,劉陳昭玲現已近70歲,已辭議員未再擔任公職,重病纏身,被告2人日後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被告 2人均主張 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偏高等語,非無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劉陳昭玲徒刑7年6月,陳淑美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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