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其祿/前立法委員
近日圍繞總統賴清德彈劾案的爭議,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然而,若只將焦點停留在彈劾是否會成案,或是特定政治人物的去留,恐怕會錯失真正值得警惕的問題。這場爭議的核心,並不只是一件彈劾案,而是台灣憲政體制在「雙少數政府」情境下,是否已經出現制度性失靈,甚至逐步演變為一場民主運作的結構性危機。
彈劾案之所以會被提出,其直接起因並非單一政策爭議,而是行政體系長期採取高度對抗性的政治操作,例如「不副署、不公布、不執行」等作法。這些行為,已經超出一般政治攻防的範疇,而是對既有憲政秩序所造成的實質衝擊。當立法院依法通過的法案與預算,無法透過正常的行政程序落實,行政與立法之間原本應有的制衡機制便形同停擺,民主制度也隨之空轉。這正是雙少數政府在行政–立法長期僵局下,所暴露出的結構性困境。
面對這樣的僵局,有人認為憲政體制仍然提供了足夠的制度工具,例如覆議、釋憲、不信任案,甚至倒閣。然而,必須誠實地說,在當前政治結構與實際運作條件下,這些工具在制度上幾乎都難以發揮實質功能。覆議在國會多數由在野黨掌握的情況下,其立法結果並不會改變,反而只會延長政治對抗與治理停滯;釋憲則因憲法法庭人數不足與人事提名不當,包括未能獲得國會多數支持,導致司法審查的功能性與正當性均大幅削弱;至於不信任案與倒閣,即便在形式上成功,也僅可能更換行政院長,甚至在實務上未必能真正更換,因為總統仍可不經立法院同意而再次任命同一人。其結果,依舊是「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總統有權無責」的憲政失衡,行政與立法的僵局並未因此鬆動。
問題的根源,在於對民主制衡原則的誤解。必須重申,行政機關–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所提出的法案與預算,本就應受國會多數的節制。這不是阻撓施政,而是民主制度中權力制衡的核心機制。同樣地,重要人事任命,包括大法官、考試院與監察院委員,以及公平會、中選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關鍵憲政或獨立機關,若完全排除國會多數的參與,未能體現權力分享與政治責任,其實質效果將不只是人事延宕,反而是出現行政權因反覆提出國會多數無法接受之人選,進而癱瘓國家重要憲政機關的狀況。
在少數政府的情境下,權力不僅應受到節制,更應被分享。這也是為何比較憲政經驗中,常以法國的左右共治作為參考。法國總統選舉採取兩輪投票制度,第一輪若無任何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支持,將進入第二輪選舉,並由得票最高之前二人再行競逐,因此最終當選者必然獲得過半數選民的明確授權,不致形成少數票總統。總統一經當選,即以超然於黨派之上的國家領袖自居,不兼任政黨主席,以凸顯其全民總統的憲政角色;而在國會出現分裂或多數更替的情況下,總統在任命總理時,亦必須尊重國會多數生態,實際由多數黨或聯盟領袖出任閣揆,從而形成制度化、可運作的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結構。
相較之下,台灣當前的政治實踐卻反其道而行。當制度協商被擱置,取而代之的是政治對抗與民粹動員,例如以大規模罷免企圖改變國會結構。如此發展,不僅未能化解僵局,反而使行政與立法的對抗持續升高,甚至可能演變為少數政府透過行政權力結合民粹、乃至仇恨動員來主導國家運作。當行政體系拒絕回應多數民意,卻仍持續行使高度集中的權力,憲政秩序事實上已遭到癱瘓,民主也可能退化為形式上的「民選獨裁」。
回到彈劾案本身,必須承認,從制度設計來看,其成案門檻極高,成功機率有限。然而,彈劾案的真正意義,並不在於最終是否成案,而在於它所引發的公共討論與民主警訊。它是一個提醒社會正視憲政運作危機的起手式。當制度失靈而又缺乏有效出口時,社會必須被清楚告知:問題不只是政黨對立或政治立場之爭,而是整個憲政體制正在以全民為代價運作。
民主從來不只是選舉的結果,更是權力如何被限制、被分享、並被負責任地使用。如果我們繼續迴避制度層次的問題,只以政治動員回應憲政危機,那麼下一次付出代價的,恐怕不只是某一屆政府,而是台灣民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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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賴清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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