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律師鄭鴻威為詐騙集團組織「律師團」洩密案,意外查到涉案律師朱一品在桃園地檢署任檢察官的女友吳亞芝不但鼓勵男友打進詐團擴展案源,多次擅自進入法務部書類檢索系統,協助朱男取得書類內容及資料,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去年底判罰俸10月,法務部認為吳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上訴建請免除吳女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
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吳亞芝於111年7月、111年10月、112年11月間,將查詢書類系統取得之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予以拍攝節錄部分內容後,使用通訊軟體在其與男友朱一品的私下對話中傳送給朱;於112年12月間因朱一品央請,將朱擔任選任辯護人的完整起訴書傳送給朱;且均未遮隱其上當事人姓名之個人資料。有違反法務部查詢資料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且未遵守個資法第16條對個人資料利用限制規定之行為。
此外,吳亞芝還於於111年8月間僅因朱一品央請,即將其前偵辦案件曾製作的被害人表格、起訴書及收到當事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首頁照片,2次傳送給朱一品參考次;於112年10月間為抒發個人情緒,將承辦另案偵查案件之某刑事準備狀等內部文件資料,傳送給朱一品,且均未遮隱其上當事人姓名、部分包含地址的個人資料。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對於偵查中知悉之事項,不得向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人員揭露,及個資法第16條規定之職務上義務。
監察院彈劾吳亞芝及橋頭地院候補法官石育恩。就吳亞芝部分,監察院認為,吳亞芝即時監看鄭鴻威在「琦勝與他的快樂組員」群組派案後,積極鼓勵朱一品要打入詐騙集團的圈子,並建議朱一品可與鄭鴻威談合作模式,以廣接詐騙集團案件。
吳亞芝身為檢察官,知悉朱一品提供偵訊筆錄大要給鄭鴻威,依另刑事案件起訴書記載,朱一品等人係涉犯刑法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l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吳亞芝卻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偵查,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1項等規定,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及社會形象。
吳亞芝知悉朱一品的律師費,非由委任的車手支付,係由詐團軍師鄭鴻威支付,對於朱一品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規定,未予勸阻,反而認為是打入詐欺集團圈子的機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多項規定而有違失,構成法官法規定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吳亞芝發生違失時僅擔任候補檢察官2年餘,參酌其109年至112年度職務評定均考評為良好等執行職務表現,對檢察官職務尚有努力學習精進之意願,本件係出於對相關行為分際,思慮不周而有違失,傳送資料多為部分節錄較難勾稽案情全貌,傳送與男友朱一品情形,無意對外揭露個案情節或個人資料,且無外流事證,起訴書部分又屬於之後將公開性質,造成的實質妨害尚輕微。
經整體評價結果,難認被付懲戒人吳亞芝已達法務部、監察院所指不適任檢察官之程度,但考量其輕忽應遵守職務義務之程度,及對檢察官整體公正形象的不利影響,應認對其施以如主文所示懲戒即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較為允當。
法務部則上訴認為,吳亞芝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罰俸10月處分過輕,建請免除吳女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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