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結婚四十多年,卻分居二十餘年,這樣的婚姻,還算不算一段正在進行中的關係?有一個離婚判決就解釋了這樣的情況,有一對男女,名義上雖是夫妻,但實際上卻早已分開各自生活二十多年,自民國100年起,兩人就開始分居,生活圈完全分離,僅維持最低限度的聯絡,婚姻的形式縱使存在,卻沒有任何實質的婚姻生活內容,直到113年時,丈夫因確診肺腺癌第四期,妻子便返回醫院照顧,短暫同住,原以為能在生病的脆弱時刻,為這段婚姻帶來轉圜的可能,卻沒想到多年累積的不信任與磨擦,仍舊讓彼此持續進行爭執及衝突,讓妻子更加確認,這段關係早已無法修補。
妻子主張兩人長期缺乏共同生活,分居多年早已名存實亡,短暫照護並未改善關係,反而因為行蹤管控、猜疑與精神壓力,使她難以承受;丈夫則認為,自己多年來負擔家庭經濟,購屋供妻兒居住,即使未同住,也持續支付生活費,且在重病之際被提出離婚,讓他無法接受,因此不同意離婚。然而,法院審理時,子女出庭作證,清楚說明父母自其就讀大學起便未再共同生活,互動冷淡,直到父親罹病才短暫同住,期間仍多次發生爭執,甚至在子女面前爆發口角,這樣的情況很明顯能看出雙方根本就沒辦法繼續維繫這段婚姻。
法院指出,婚姻的核心並非僅是法律上的身分,而是建立在誠摯互信與實質共同生活之上。當夫妻長期分居,生活與情感完全脫節,即使名義仍在,實質上已難以期待回復。即便疾病帶來短暫的相處契機,也無法抹去多年累積的裂痕,反而凸顯彼此早已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在此情況下,婚姻破裂的程度,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使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仍得依法判准。
這起判決提醒我們,離婚並不是誰撐到最後就算贏,也不是在對錯之間選邊站,而是法律對一段關係是否還具有實質內容的判斷。當婚姻只剩形式,卻讓其中一方長期承受精神壓力與痛苦,法律不會要求任何人,為了名義而繼續勉強。承認一段婚姻已走到盡頭,有時不是無情,而是對彼此最後的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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