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案再爆新疑點 檢方無法交代80萬元落差、關鍵證人妻子原始供述被消失

鄭文燦案再爆新疑點 檢方無法交代80萬元落差、關鍵證人妻子原始供述被消失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儒/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案,桃園地方法院去年12月開庭,辯方律師法庭勘驗關鍵證人廖力廷的18則調詢及偵訊筆錄,爆出廖原始供述多次否認對價關係、並稱款項屬政治獻金,但關鍵內容卻未被完整記載,檢調遭質疑「洗筆錄」;該案今(6)日再度開庭,桃園地方法庭重點針對被告之一黃芷蓁,即本案關鍵證人廖力廷妻子的偵訊錄音錄影光碟進行勘驗,竟又發現更多內幕。

鄭文燦辯護律師團指出,根據今日勘驗的附表四編號1、2內容可知,106年9月14日廖家父子於市長官邸放置手提袋前,鴻展公司帳戶僅有提領420萬元現金的紀錄,與起訴書所稱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仍有80萬元差額。至今,檢方仍無法清楚交代該差額來源,致使手提袋內實際金額究竟為500萬元、420萬元,或其他數額,仍存重大疑義。

其次,從今日編號2的勘驗內容可明確看出,身為實際經手並最接近金流過程的黃芷蓁本人,也無法說明80萬元差額來源或提領用途,其證述僅是在調查官先行推論下所作的可能性回答,連廖俊松與廖力廷在偵查中亦無法證實。

此外,今日勘驗的附表四編號3顯示,黃芷蓁於113年6月3日調詢時,針對通訊監察譯文中所提及的「潛規則」原始回答為:「maybe是這樣,就是好像也不是我直接拿給你,我就丟在那我就走了,然後我也不知道。」然而,筆錄卻被改寫為「把錢放在那邊」,兩者語意存在本質差異。

「丟在那我就走了」清楚指向單方面放置、未經對方同意的行為,不僅與鄭文燦自始以來主張「遭丟包、未有合意」的說法一致。此一出自關鍵證人配偶的親身證述,卻在筆錄中被弱化甚至消失,嚴重影響證據完整性。

9月14日廖力廷離開官邸後,其與黃芷蓁的監聽譯文,以及LINE對話中提到「在鄭文燦還沒回到官邸前把包包塞在桌子下」、「看他以後發現會不會還」,亦再次印證是單方面丟包行為,並無雙方合意存在。

另外,依今日勘驗的附表四編號4、5,黃芷蓁於113年6月4日偵訊及6月19日調詢時均明確表示,廖俊松是自行透過其他管道得知遭監聽,後再告知廖力廷,並非起訴書所稱由鄭文燦透過廖力廷轉告。

事實上,廖力廷於113年6月3日第一次調詢的最原始供述、以及廖俊松於113年6月12日的訊問筆錄,皆一致表示鄭文燦從未告知監聽情事。直至113年6月18日檢察官提示經多次修正後的證述,相關說法才出現改變。3人最初且一致的供述,均清楚顯示廖俊松知悉監聽與鄭文燦無關,與鄭文燦一貫答辯相符。

鄭文燦辯護律師團強調,依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完全在檢方,且必須以具體、明確、相互一致的證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始得認定被告有罪。然而,本案自偵查至今日勘驗結果,均呈現前後矛盾、證據不足,甚至與客觀事證不符的情形。

尤有甚者,本案核心指控所倚重之關鍵證詞,經實際勘驗錄音錄影後,屢次發現與書面筆錄存在明顯落差,且多為對被告有利的重要內容遭到弱化、簡化,甚至未被完整記載,已嚴重影響證據之完整性與證明力。在缺乏明確金流證據、未能說明對價行為的具體內涵、亦無合意成立的直接證明下,檢方仍以推論方式建構整體犯罪事實,顯然無法達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高度證明標準。

鄭文燦辯護律師團強調,綜合今日勘驗結果可見,起訴書第19頁以下關於本案核心情節之描述,無論在事實基礎或證據一致性上,皆存在嚴重問題,相關指控顯難成立。

照片來源:鄭文燦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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