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57萬交付國家機密 海巡隊員扮共諜判刑7年8月

收賄57萬交付國家機密 海巡隊員扮共諜判刑7年8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的李姓隊員因欠下大筆債務,竟受到大陸地區人士「Tony」利誘,扮演共諜近2年,收受57萬賄賂後交付國家機密,高雄高分院今(6)日依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違反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判處李男徒刑7年8月。可上訴。

李男於111年起任職於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擔任警職隊員,經大陸地區人士「Tony」利誘,於111年9月10日,加入「Tony」所屬之中國大陸地區情報組織,並於111年9月至113年7月間,將其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而分別屬於國家機密及軍事機密、文書及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或電磁紀錄,利用其所持用之手機拍攝後,以通訊軟體TELEGRAM將拍攝之照片傳送至「Tony」之TELEGRAM帳號,以此方式交付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予「Tony」,並收取「Tony」交付之賄賂共計為泰達幣18522顆,兌換成新臺幣則為57萬6127元。

合議庭審認,李男犯後坦承犯行,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國家安全法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罪,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之交付國家機密於大陸地 區罪等,並從一重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合議庭認為,李男雖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但是合議庭審酌李男原本擔任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之隊員, 為公務員,其於任職期間表現良好,屢受嘉獎,有大好前途,本應盡忠職守,竟因家人有金錢之需求,即出賣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期間長達將近1年10個月,造成國家安全之危險,打擊國人捍衛自由、民主價值之士氣,其行為實為不當,並衡酌被告所交付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公務機密之內容,及該等機密外洩後安全或利益損害、影響之程度,量處有期徒刑7年8月,以資懲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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