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孫姓郵差風雨天騎郵務機車執勤送信,竟在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彰南路被路邊的黃花風鈴木倒塌壓死,孫母起訴向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公路局竟辯稱孫姓郵差在雨天出勤亦有過失,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公路局賠償孫母146萬2808元。可上訴。
孫姓郵差是於113年4月26日騎乘郵務車行經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彰南路一段 609號前時,被風雨中剛好倒塌的黃花風鈴木壓死。孫母認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未適時對倒塌樹木進行相當之維護處理,對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致使系爭事故之發生,因此請求包括喪葬費用、她可受兒子撫養的平均餘命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321萬6460元。
公路局則辯稱,倒塌的樹木均為定期維護,公路局盡力為管理處置,並無對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又該樹木的倒塌諒是因地震、降雨、風力等多重因素所導致,屬不可抗力。縱若有國家賠償責任,孫母領有喪葬補助費應予扣除,也爭執扶養費之計算標準及之慰撫金之金額,孫栢源於雨天出勤亦與有過失;請求法院駁回孫母之訴。
法院審理認為,樹木倒塌並非不可抗力經勘驗事發影像,當時雖有風雨,但風速僅為5級(清風),尚未達致使健康樹木連根折斷之程度。本案樹木倒塌,係因根基未穩固,並非人力無法抵抗之自然力。
法官認為,國家賠償法對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被告公路局雖辯稱有定期巡查,但該樹木客觀上已處於不具備安全性之狀態,被告未採取加 固或移除等具體防範措施,即屬管理有欠缺,應負賠償責任。
至於公路局抗辯死者與有過失也不可採,因死者係依職責寄送郵件,被告未舉證死者有何具體違規行為,被告抗辯死者雨天出勤與有過失,為不可採。
不過,對於孫母請求的扶養費則全數駁回,因孫母名下有利息所得數筆,回推存款數額顯示其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不符合民法規定「不能維持生活」之受扶養要件,故無從准許。
法官因此判准殯葬費46萬2808元,且孫母年邁痛失長子,精神受極大痛苦,判准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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