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衝撞成吉思汗健身房 改判強制罪定讞

駕車衝撞成吉思汗健身房 改判強制罪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網紅「館長」陳之漢經營的「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113年6月12日傍晚遭林姓男子駕租來的小貨車衝撞,雖未發生傷亡,林男仍遭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並經台中地院判刑5年8月,林男上訴二審遭駁回,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改依強制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又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31歲的林男是前往「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應徵未果,再以MESSENGER傳送訊息給「館長」陳之漢亦未獲回應後,因而心生不滿。6月12日,林男的許姓友人租了一輛小貨車,請林男幫忙載廢棄物變賣,林男於是駕駛租來的小貨車駛往「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

途中許姓友人拒絕林男駛往他處,遭林男拒絕後一度拿起手機並稱欲報警處理,卻遭林男搶下,之後林男駕車衝撞健身房大門,一位在館內走向大門前方閘門的會員見狀趕緊後退閃避、其餘會員與櫃檯內員工亦因未走向大門附近始倖免於難,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卻造成健身房及小貨車毀損。

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林男駕車衝撞「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此舉除使「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之大門及地板磁磚、該輛小貨車受有損壞情形外,亦可能導致館內之會員、員工發生死亡之結果,可認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強制罪、損壞他人物品罪,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判林男刑5年8月。二審並駁回林男上訴

最高法院認原審直接完全排除林男係基於普通傷害或重傷害犯意認知之可能,直認其主觀上係基於殺人之未必故意而駕車衝撞,仍嫌速斷,有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發回高院。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林男被訴殺人未遂罪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考量他駕車衝撞健身館,造成危害嚴重,也造成實際上之財物毀損,整體犯罪情節非輕,無視法治之心態甚屬可議,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安寧,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又犯毀損罪判刑1年2月,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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