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幫業者喬電 綠推中心前副執行長鄭亦麟被訴貪污求刑14年

涉收賄幫業者喬電 綠推中心前副執行長鄭亦麟被訴貪污求刑14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稱為「小英男孩」的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鄭亦麟,被查獲收受東煒建設董事長父子陳健盛、陳冠滔198萬元賄款,向台電施壓增加輸配電力案;且被查出600餘萬元不明財產,台北地檢署今(26)日依貪污、洗錢等罪嫌起訴鄭亦麟,並建請法院判處14年以上之刑期。

除鄭亦麟被訴之外,陳健盛、陳冠滔涉貪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商業會計法、刑法背信罪嫌依法起訴;鄭的父母鄭伍廷、李佳珍、胞弟鄭兆麟依洗錢罪嫌起訴,均具體求刑2年。

檢方起訴指出,綽號「Luke」的鄭亦麟於107年2月14日至109年4月27日間、111年1月1日至113年8月19日 間擔任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109年11月6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任職於經濟部政策評估整合辦公室屬員;111年7月18日至112年7月17日支援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

鄭亦麟於111年7月間,多次與陳健盛、陳冠滔見面商議賄賂之交付方式,雙方達成以東煒公司虛偽支付鄭兆麟「顧問費」之方式交付賄賂。並於111年10月27日以東煒公司名義,匯款198萬元至鄭兆麟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陳健盛、陳冠滔2人以東煒公司名義於110年2月5日向台電公司「潭美C/S新設用電案」申請用電36MW,但是台電公司考量松山、內湖區係供電瓶頸區域而無法核准供電,陳健盛2人遂請求鄭亦麟利用其職務影響力,關說當時的台電公司蕭姓副總經理准于核供該申請案。

鄭亦麟應允後旋向台電謊稱東煒申請案屬國家重大政策,並詢問松湖區尚可輸配電力之餘額為何?待台電蕭副總回報尚可調度8MW輸配電力後,鄭亦麟即轉知陳健滔,並使蕭副總指派台電公司派員赴東煒公司建議將36MW申請用電案改為申請32MW用電,東煒公司同意更改為申請32MW用電,其中第一期8MW用電僅需台電公司161KV汐止民權二回線擴線完 成即予核供。

另外第二期24MW用電若東煒公司同意裝設遙控卸載裝置即同意核供,核供條件均優於台電公司對同地區之前或同時期申請用電業者之慣行,即「松湖E/S(變電站)完工加入系統方可核供」條件,東煒公司的申請案盡占台電公司是時在松湖地區可輸配電力,實質排斥其他業者之申請用電。

111年間,陳健盛、陳冠滔為使東煒公司用電申請案取得更多用電量以獲取更多利潤,再次請求鄭亦麟於111年5月24日向台電公司人員請託、關說,促使台電公司同意為東煒公司潭美C/S案增加核供10MW,鄭亦麟遂向台電公司人員詢問,得到增加核供10MW可行後,立即於111年5月24日通知陳健盛、陳冠滔 2人。

東煒公司因而於111年6月1日向台電公司遞件申請42MW之用電計畫,台電公司北北區營業處於111年6月21日同意東煒公司增加核供10MW, 與鄭亦麟事先掌握台電公司可予增加核供10MW之消息一致。

鄭兆麟收受198萬元後,鄭伍廷、李佳珍因擔心若無顧問合約佐證,鄭兆麟恐無法逃避檢警追查,鄭伍廷、李佳珍2人於111年10月28日致電鄭亦麟商議,鄭伍廷先提出:「不然不要了、不要了,叫別人用啦,那條錢看要洗去哪裡、去洗啦」之語。

李佳珍卻獻計由鄭亦麟要求東煒公司與鄭兆麟簽立虛假顧問合約而留下198萬元,3人達成捨棄或留下198萬元之雙線計畫後,鄭亦麟於111年12月20日前某時向陳冠滔表示要返還198萬元。

陳冠滔於111年12月20日電話請示陳健盛,當時東煒公司因增加10MW用電案尚未獲台電公司准予核供,行賄鄭亦麟仍有實益,陳健盛指示陳冠滔轉告鄭亦麟不用返還198萬元,並配合以東煒公司名義與鄭兆麟簽立虛偽之聘任顧問契約,再由李佳珍於112年1月26日至3月28日,分23筆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佳里分行提款機領取198萬元現金,再由鄭兆麟將該筆198萬元向稅捐機關申報為收入,共同以此等方法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此外,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鄭亦麟本人於110年1月4日至113年11月1日間,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在該段時間之總收入為1281萬4680元,但是鄭亦麟於110年至113年間,僅分別申報年度所合計679萬9719元,其不明財產增加為601萬4961元,而有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檢察官起訴鄭亦麟貪污,並痛批鄭亦麟擔任經濟部綠推中心副執行長高位,負責推動國家綠能之重要能源政策,本應恪遵電業法之法定「公平」、「公開」、「安全」原則,竟不顧電力之開發、供應及電業之經營,係攸關公共福祉之事務。

本件案發時台電公司在松湖地區調配電力已為蹇難,竟利用其職務對台電公司之實質影響力,操控台電公司人員如線偶,視台電公司電力如私產,排除同時期松湖地區其他業者之新設或增設用電申請,使東煒公司得到台電公司准予核供用電申請,對電力申請之公平競爭及台電公司合理經營破壞甚鉅。

其於偵查中雖稱承認收賄犯罪,然又辯稱198萬元與其介入安康數據中心之用電申請無涉,空有認罪之名,毫無自白之實,核與否認犯罪無異。因犯後態度不佳而無悔意,建請就其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以上之刑期,與其所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以上之刑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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