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台灣早期縣市政府,由於縣市議員有義務及權利,為地方謀福利、為地方爭取經費,而且有時縣市政府,無法一一顧及各地方的需求,所以編列預算給每名縣市議員,每年固定額度的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經費,也就是所謂的「地方建設配合款」。這也成了縣市議員,為選區內鄰里工程、學校或社團,爭取經費的「小金庫」。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說,議員配合款也有議員建議款、小額工程款、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小型工程配合款、地方建議案經費等等名詞。各縣市可能都有不同的名稱,但他們都指向同一個概念。議員透過「建議」縣市政府,例如改善地方上水溝、馬路的小工程,或是社團、協會的補助等。如果真的是「建議」,表示縣市政府可以不用理會,但如果議員的建議金額,跟縣市政府通過的金額有8成相像的時候,似乎就會出問題了。
張宏林表示,議員身為民意代表,天職是代表人民監督縣市政府的施政,但是當議員主導預算的使用,而縣市政府幾乎照單全收的狀況下,議員成了名符其實的球員兼裁判。
張宏林表示,令人擔憂的是,球員兼裁判,總是會產生角色錯置、舞弊的情形。實務上,議員不再努力監督政府,而是透過配合款做為酬謝綁樁的資金庫,甚或與工程公司、設備商分贓牟利、賺取回扣,也是常有耳聞之事。
張宏林說,監察院在2011年的調査報告,就點出「民意代表的功能本應肩負起監督行政機關之責,卻在『地方民代配合款』運用上,角色錯置爲某一計畫預算的實際推動者,而且又不用負起執行成敗的施政責任,顯不符分權制衡機制」。
張宏林說,所謂的民意代表建議事項,有問題的應該是「固定配額」這個部分。因為那等於錢就在民意代表口袋裏,擺明的就是1個民代的「小金庫」。尤其容易產生弊端的,就是民代可以指定工程、指定廠商、指定金額等。所以應該是民代有建議權,但裁量權、執行權,還是在政府行政機關手裏。政府歡迎民代看到問題立刻反應,政府也能盡快、及時的處理問題。

2004年,台北縣爆發縣議員補助款弊案。檢警就調查發現,由於縣議員動支配合款流程,是由每位縣議員填具「台北縣議員用牋」,載明動支經費年度、欲動支項目是地方建設配合款,或是統籌分配款(牋單上可直接勾選)、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後,由縣議員或經由縣議會,送交台北縣政府,分由主管單位(地方建設配合款送交主計室,統籌分配款送交財政局)進行初審。
檢警調查,接下來就是審查議員,於該年度剩餘的議員補助款額度,是否足夠支應申請。申請補助用途,是否與台北縣議會明定的地方建設配合款,及統籌分配款運用範圍相符。申請受補助對象是否已立案等等。符合規定,就由台北縣政府核定補助,並通知受補助對象提報計畫案(含工程維修案、採購案等)。當時每名縣議員可支配的固定額度,至少在1000萬元以上。因此,空白牋單也成了議員販售抽成的媒介。
除台北縣爆發議員配合款弊案,10餘名議員都牽連其中。2014年,花蓮縣也有多名議員,涉及配合款弊案,被判刑。2015年,新竹縣議會前後任6名議員,也因涉及補助款弊案被調查。當年,也有多名高雄市議員,也因涉及地方服務建議經費採購弊案,被高雄地檢署傳喚調查。2018年,屏東地區也爆發前縣議員涉貪污被調查。2023年,桃園市同樣爆發市議員配合款弊案。全台各地不少縣市前後任議員,都因配合款弊案,陸續中箭落馬。
目前已有許多縣市,紛紛取消「議員配合款」的預算科目,改以「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為名,將相關預算打散至各局處。民意代表遇到「地方需求建議」,則向縣市政府各局處反映,再由各局處視實際情形配合執行。
張宏林說,目前雖已很難看到縣市政府的預算書,有「議員配合款」或相關概念的預算科目,幾乎所有的地方首長,都會告訴你,不存在議員配合款。但有些縣市政府,會公布「議員所提地方建設事項處理明細」,也就間接承認了議員「建議」、市府「配合」使用的預算,仍舊存在。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表示,由於長期關注地方議員補助款的各項弊端,如要解決地方政治中的酬庸、利益交換,已要求立法院應主動修正《地方制度法》,明文規範縣市政府,不得編列議員固定額度的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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