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出辣椒粉含蘇丹紅還販賣 保欣公司負責人二審仍判刑6月

驗出辣椒粉含蘇丹紅還販賣 保欣公司負責人二審仍判刑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保欣公司自大陸地區輸入辣椒粉販賣,有下游業者將購自保欣公司的辣椒粉送驗後,發現含有具潛在致癌性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俗稱蘇丹紅的「蘇丹色素三號」,保欣公司劉姓負責人被依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起訴,並被新北地方法院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18)日撤銷改判,劉姓負責人仍處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6萬元,一審判不罰的保欣公司,則改判罰金300萬元。可上訴。

保欣企業有限公司劉姓負責人於112年11月12日,以保欣公司名義向大陸地區天慧公司訂購1萬3000公斤紅辣椒粉一批,其中販賣予小磨坊國際貿易公司之 3000公斤辣椒粉甲,經小磨坊公司驗出含有違法之「蘇丹3號」色素成分而退貨。

劉某已知其銷售的紅辣椒粉被驗出蘇丹紅成分,因認其他購買廠商不會檢驗該項蘇丹色素成分,或若色素分布不均未必會被檢驗出該項成分,竟未將辣椒粉甲經檢驗含有蘇丹3號色素成分之重要交易事項告知濟生公司及沅哲公司,即將其中25公斤辣椒粉甲出貨給濟生公司作為看貨樣品使用又將其中200公斤辣椒粉甲以每公斤新台幣125元販賣給沅哲公司,致這些業者陷於錯誤,而購買或應允將繼續購買辣椒粉甲,後因濟生公司及沅哲公司得知辣椒粉甲含有蘇丹3號色素成 分,遂封存或退貨,未續向保欣公司訂購,因而詐欺取財未遂。

新北地院審酌被告劉男身為保欣公司負責人,且長期經營辣椒粉相關進口業務,自應注意管理產品品質,不應發生辣椒粉內含有蘇丹色素之情形,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相關危害,竟疏於管理經小磨坊公司退貨之本案辣椒粉甲,另行出貨販賣給濟生公司及沅哲公司,以此方式過失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之食品,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協助辦理退貨或退款,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所販賣之本案辣椒粉甲數量非多,因此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劉男雖辯稱僅係庫存管理疏失而出貨給濟生公司、沅哲公司,但依卷內相關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詐欺取財、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之食品或作為贈品之故意,其所辯並非可採。

合議庭認定,被告劉男應係故意為之,原判決認被告僅具有管理疏失之過失,並就被訴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及就保欣公司為不罰之諭知,尚有未恰,檢察官據此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被告為保欣公司負責人,長期經營辣椒粉相關進口業務,明知辣椒粉係民眾日常飲食調味所需,若含有蘇丹3號色素,將有害人體健康,影響食品安全重大,於知悉小磨坊公司退貨本案含蘇丹3號色素之辣椒粉甲後,為求順利售出以賺取利潤,竟未依公司機制再行複驗,亦未告知下游廠商上情,即逕將辣椒粉甲出貨販賣或供為看貨樣品給不知情之沅哲公司、濟生公司,使濟生公司及沅哲公司因而陷於錯誤,並損及該二公司商譽,幸因即時遭衛生局查緝及新聞媒體報導,而未繼續流入市面。

又被告否認係故意為之,僅坦承客觀犯行,但協助辦理退貨,卻未賠償被害人等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販賣辣椒粉甲數量尚非甚鉅,被告尚未實際取得利益,暨 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60萬元,並就保欣公司部分衡酌本案情節科以罰金300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曾邀林志玲代言 艾康明集團涉背信、逃漏稅董座等8人遭訴

京華城案大辯論 柯文哲律師建請法院告發林俊言、林欽榮 沈慶京爆哭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guest
0 留言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