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桃園有個地主過世後留下了兩份遺囑給兩個兒子,哥哥便拿出了其中一份對自己分配較為有利的遺囑表明應該以該份遺囑內容為主來進行遺產分配,然而弟弟卻認為自己持有的遺囑才是真實有效的,哥哥那份不僅有多處塗改,塗改後也沒有簽名確認,因此應該不具有遺囑效力,兩人因此對簿公堂,為了遺產進行爭執,而法院最後在確認雙方爭執的遺囑內容後,認為哥哥提出的遺囑確實有很多塗改且沒有簽名確認,這樣無法確認日期是否真實以及被繼承人立遺囑時最後的真意究竟為何,最後認定哥哥那份遺囑是無效的。
當事人留下兩份遺囑,卻因為日期塗改、形式瑕疵而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狀況,其實並非罕見,在民法第1189條有規定遺囑必須依五種法定方式之一為之,才會算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最普遍的自書遺囑,然而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算是蠻嚴格的,因此也很容易出問題導致整份遺囑無效,像是開頭提到的案例那樣,因為依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親筆記明年、月、日並簽名」,且若有塗改、增減,還要「註明更動字數並於該處簽名」,只要缺少任何一項,遺囑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遺囑之所以強調形式,是因為它涉及人在死亡後最後的財產意思表示,法院無法再向立遺囑人求證,因此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記載來判斷。舉例來說,自書遺囑不能用電腦打字來代替,也不能由家人代筆書寫,也不能只有部分手寫,若有修改也需要簽名;而密封遺囑則需要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封並經見證人在場;公證遺囑則需要依民法第1197條規定由公證人在場確認立遺囑人的意思能力與內容,儘管上述這些形式規定極為複雜繁瑣,但目的都是避免偽造、塗改與爭產糾紛。
而最後法院判決的結果也是在提醒大家,只要形式出現問題,像是日期塗改、補寫但未補簽、筆跡不一致,整份遺囑都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更麻煩的是,一旦多份遺囑互相矛盾,而法院又無法確定哪一份較晚完成、生效,最後就會回到一般的法定繼承,反而使繼承人之間爭議更大。遺囑不是寫了就算數,而是要寫對方式、寫對形式、讓法院看得出先後順序,只有形式完整、日期清楚且能辨識先後的遺囑,才能真正代表一個人在生前最後希望傳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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