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性事4-3】「善良風俗」衝擊憲法保障 性自主權與工作權論辯

【台灣性事4-3】「善良風俗」衝擊憲法保障 性自主權與工作權論辯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自司法院釋字第666號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後,《社會秩序維護法》改以「娼嫖皆罰」並搭配「專區管制」架構,試圖在道德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然而,在地方政府無意劃設專區的前提下,法規實務上卻被操作為「全面罰鍰」。

外界質疑,現行罰鍰與刑罰,是否仍符合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與工作權?對單純營利媒介行為動用刑法,是否已違反刑法謙抑原則?在國際部分國家朝向「性產業除罪化」或「合法化管理」的趨勢之下,台灣是否仍要停留在以抽象「善良風俗」為名、實際卻以限制自由為實的落後階段?

傳統文化中的性 自然欲望與批評危害並存

若回顧中華傳統經典與文學語彙,可以看到對「性」的兩種平行視角:一方面承認性是人的自然欲望與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透過嚴厲批評來示警。《禮記》禮運篇有云:「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孟子《告子上》寫道:「食色,性也。」後世又常引用宋玉《高唐賦》中「旦為朝雲,暮為行雨」,以「雲雨」指涉男女歡會,「巫山雲雨」更成性行為的代名詞。

照片來源:Google Map截圖

另外,蘇軾〈春宵〉「春宵一刻值千金」,也常被用來暗指男女歡愛的短暫而珍貴。古典小說、詞曲中流行的「一度春風」之類說法,則多指一次性接觸、一次雲雨之歡;「魚水之歡」一語,後世更用來形容夫妻和諧、性愛和樂。以上例子比比皆是,可見性生活並非骯髒之事。當然,傳統也存在道德化的規訓話語,例如「萬惡淫為首」、「色字頭上一把刀」等,用以提醒人們節制慾望。

現行《社維法》第80條規定,在地方政府未劃定性交易專區的情況下,於專區以外從事性交易者,處以罰鍰。由於目前沒有任何地方政府實際設區,實務運作上等同於「全面罰鍰」。這條規定,正面衝擊憲法保障的兩大核心權利:性自主權與工作權(職業自由)。

首先,對成年人基於合意、在私領域進行的性交易行為處以罰鍰,其立法目的常被冠以「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然而,國家權力能否以抽象的「道德」標準為由,介入並懲罰不侵害他人權利的合意行為?若性交易是個人對自身性自主權的行使與經濟交換,處罰等於限制人民自由選擇的權利。此舉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也成為必須正面面對的憲法問題:國家干預手段是否超過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的範圍?

其次,對於將性交易視為謀生手段的性工作者而言,罰鍰不只是道德評價,而是對其謀生方式的實質否定。若性工作者基於自由意志選擇該行業以維生,法律若全面性地禁止與處罰,無疑是對其工作權的實質侵害。

照片來源:Google Map截圖

許宗力大法官曾在釋字第666號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多數意見肯定或認同模糊抽象的社會善良風俗,得為處罰性工作者合憲立法目的;但對平等權審查的操作流於表面,且對所涉職業自由權未置一詞、論理不足,未能觸及處罰性工作者是否合憲性問題的核心。

這種對工作權的壓縮,對前線性工作者而言,不是不能工作,但因為沒有合法專區做,只能東躲西藏,面對隨時可能被開罰的風險。然而,將性交易一律視為違序行為加以處罰,不但無助於疾病防治,更讓醫療體系失去接觸與管理的可能。

在地方不設區、中央條文不修正的情況下,《社維法》透過罰鍰對性工作者與嫖客施加壓力,實際效果卻是逼迫性交易退到更隱密的空間。從憲法權利角度來看,這樣的規範是否仍保有正當性與必要性,勢必會在未來面臨更嚴苛的人權與違憲檢驗。

打擊剝削或過度干預 媒介營利的刑法兩難

除了《社維法》採取行政罰鍰外,《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針對「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或猥褻罪」處以刑罰,長期被視為打擊剝削、組織犯罪和人口販運的重要工具。然而,性交易本身發生在「性專區」合法,那麼對單純為營利而提供仲介服務的行為,是否仍有必要動用最嚴厲的刑法手段?

贊成維持現行刑罰者,常以「預防剝削」作為主要論據,認為一旦開放媒介行為,勢必助長組織化剝削與人口販運,所以有必要提前在源頭加以遏止。然而,這種高度預防性的刑罰邏輯,也面臨刑法謙抑原則的挑戰。如果為了預防剝削就必須全面禁止媒介行為,那是否也應比照禁止所有存在剝削風險的工廠或公司?如果為了預防性犯罪就該一體閹割所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男性?國家動用刑罰的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因懼怕風險而徹底否定公民的基本自由。

從國際實踐觀之,單純營利媒介行為在許多法治國家或地區,並非必然被視為罪惡。在荷蘭、德國等採取合法化模式的國家,妓院或性服務中心在取得許可、納稅並遵守衛生與勞動規範後,可以合法經營。紐西蘭等採取除罪化模式的國家,則由性工作者與媒介者一同納入一般勞動法規範,國家以行政管制取代刑罰。

這些例子顯示,當社會決定將成年人合意性交易完全除罪化並納入產業管理時,單純的營利媒介行為不再被預設為犯罪,而是作為一種需被規範、納稅與監督的服務業。真正需要刑法重罰的,是涉及剝削、暴力、詐欺與人口販運的行為;單純媒介則宜降級為行政管理。

停止廉價立法 許宗力對「娼嫖皆罰」的嚴厲批判

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666號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因經濟困難而在街頭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婦女,是受現行規定影響最不利的群體,公權力不僅沒有提供她們應有的安全與保護,反而加劇了她們為生計掙扎的苦楚,這種不正義必須停止。許宗力強調,本次釋憲正是為了這些在多重弱勢下交相逼迫的底層性工作者而作,呼籲立法機關在做出回應之前,廉價的「娼嫖皆罰」絕對不該是選項。

面對法律與社會議題時,最重要的不是緊抓既有道德框架不放,而是回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國際趨勢以及法律的實質效果,重新審視現行法規的存在價值。

性交易行為本身不是犯罪,對單純營利媒介行為的刑法規定,是否終將失去法理根基,立法者是否應將重點回歸於打擊真正的犯罪行為:剝削、組織犯罪及人口販運?法律的進步在於面對並管理複雜的社會現實,而非一味逃避或以道德之名行限制自由之實。

台灣社會若願意參考國際趨勢,將性交易視為一個需要被管理、被課稅、被納入勞動保障的行業,公權力才有可能把力量集中在真正該被打擊的對象,也才有可能真正保障性工作者與一般民眾的權益。

照片來源:Google Map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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