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殺死單親媽 二審仍判19年10月

逆子殺死單親媽 二審仍判19年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在113年高職畢業典禮前夕,想和母親溝通升學、生活問題但被拒絕,不顧單親媽含辛茹苦撫養他,竟持水果刀猛刺熟睡中的母親超過20刀,再打電話給119,母親仍不治死亡,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陳男徒刑19年10月,檢察官及陳男均上訴二審;高院今(3)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9年10月原判決。可上訴。

陳男是於113年6月1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住處,先至廚房拿取水果刀1把,再到其母親房間內,朝躺在床上的母親頭部、左頸、胸部、腹部等處猛刺後,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客廳電話撥打119,救護人員到場將其母親轉移至客廳施以急救後送醫,惟母親仍於同日13時1分許,不治死亡。之後經警於同日上午11時56分許到場,在其母親房間床上扣得陳男所有之水果刀1把。

國民法官審認,陳男坦承為本案犯罪行為人之供述,其意義乃屬對於「已發覺」之犯罪所為之自白,而非於未發覺階段主動承認犯罪行為,自不符自首要件。

同時,檢視被害人家屬的陳述,可知被害人長期對被告投注心力、提供經濟支持與情感照顧,甚至在精神照護方面也曾嘗試購買被告製作之巧克力以鼓勵之,並非冷漠或惡意對待之母親。被告因其自身對母親不滿或無法認同,即以殺害方式發洩憤怒,此種情狀實難引一般社會大眾之同情。被告年齡尚輕實不足構成適用刑法第59條之特殊事由,因此判處徒刑19年10月。

檢方上訴主張原審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及裁量不當;陳男及其辯論律師則上訴主張,原審未審酌被告是否符合刑法第 19 條之免除或減輕刑罰事由,暨被告應符合自首減輕其刑規定。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所認定並納入考量之刑法第57條量刑事實,並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錯誤評價科刑事實或裁量不當之情形,所量處之刑度亦屬妥適。是檢察官上開主張。尚屬無據。

同時,被告雖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自閉症類群障礙症、適應障礙症,然案發 時仍具有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責任能力並無顯著減退之情形;另承辦員警於被告坦承弒母犯行之前,依現場及醫院所見聞之情狀,即已合理懷疑本案由被告所為。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主張,均不足採。駁回上訴。

照片來源: 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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