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自觀管理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余明勲:原慕谷慕魚可望由在地部落管理

花蓮「自觀管理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余明勲:原慕谷慕魚可望由在地部落管理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黃泰宇/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提案的《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已經縣議會三讀通過。花蓮縣府今(2)日表示,本次自治條例通過後,經中央核定劃設之「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將可以委辦公所或委託地方立案團體,經營管理、收費等。縣府進一步說明,未來(原稱)慕谷慕魚等景點,可望由在地部落提出管理計畫,兼顧生態保育、文化傳承與永續觀光發展。花蓮觀光處長余明勲也表示,這10年來不容易,未來縣府將陪伴劃定的部落共同撰寫管理計畫書,持續發展花蓮縣部落自主、文化永續。

「縣府、公所與部落共同努力的這10年歷程,一路走來相當不易。」余明勲指出,除銅門一號隧道崩塌的重建工程外,也需陪伴部落充分整合地方意見,過程中歷經部落幹部或地方組織人員更替。他說,未來縣府和公所也陪伴協助撰寫經營管理計畫書,並安排跨縣市參訪,學習他縣市自觀區管理經驗,讓部落逐步凝聚共識、走向更文化永續、部落自主的發展方向。

「歷經逾10年努力終於通過『自治條例』,是地方自主管理景觀區的重要里程碑,未來原慕谷慕魚明訂法源依據將由地方經營管理。」余明勲說明,原慕谷慕魚景觀區歷經103年麥德姆颱風、105年莫蘭蒂颱風等豪大雨,導致銅門一號隧道崩塌,復建工程於111年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112年隧道工程完工通車,並由輔導團隊與依柏合部落、銅門部落多次討論,終於與部落及族人達成共識。

花蓮縣府說明,制定「自治條例」目的為經營管理本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並執行中央《發展觀光條例》第19條及第38條第2項規定,制定本縣自治條例。 未來經中央核定劃設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將可由公所或部落,意即需為地方立案團體,制定經營管理計畫,收取及運用觀光保育費、培訓導覽人員等事項。

花蓮縣府強調,未來將以法律基礎,保障部落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利,保護文化傳統領域並提升文化韌性。同時也透過地方自主規劃之導覽或觀光活動,創造部落青年在地就業與創業的機會。縣府也感謝議會支持該項自治條例,未來將依條例精神持續推動配套,與部落共同打造兼具保育與發展的永續環境。

照片來源:花蓮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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