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一名施姓女子在台中火車站一樓公車轉運中心,因標線斑駁不清又未設置警示標語,造成她踩空跌倒,受有粉碎性骨折,施女認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就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提起國賠之訴,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賠償施女30萬2351元。可上訴。
施女起訴主張,她於113年4月13日下午1時許,在台中火車站一樓公車轉運中心,自電梯步行至C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時,因月台與車道間有20公分高低落差,現場燈光昏暗、且月台緣石之黃色標線斑駁不清,又未設置警示標語,造成她踩空跌落車道,受有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就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醫藥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54萬8039元。
交通局則辯稱,事發時為下午1時,自然採光充足,且月台緣石之標線無不清情形,可清楚辨識落差。施女是因為步出電梯後轉頭向右看,未注意前方路況才會跌倒,與本件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無因果關係;且施女請求之金額過高。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公共設施管理有2項缺失,第一項是照明不足,依據轉運站原始設計規範,車站月台平均照度應維持在75~150 Lux(勒克斯)。經法院會同兩造及檢驗公司於與事發相近時間(下午2時)至現場實測,平均照度僅59.86 Lux,未達設計標準,堪認被告就照明管理有欠缺。

第二項是標線不清,依道路相關設置規則,緣石標線應為「黃色:色樣第18號」。經法院勘驗現場及監視器畫面,該地點之石緣標線嚴重退色,幾乎與車道顏色融合難以辨識,且現場無高低落差之警示標語,致未能發揮警示功能。
法官認為,被告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未盡養護、巡查義務,致現場光線不足及標線退色,其管理顯有欠缺,且與原告受傷有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是經經勘驗監視器畫面,原告步行時臉雖先朝前,但隨即往右側觀看且持續前進,未注意前方路況,致未能及時察覺落差,原告亦有過失。
法官審酌若現場光線充足且標線清晰,原告應可提早警覺,故認定被告(管理機關)未盡管理責任為肇事主因,應負80%責任;原告未注意前方路況為次因,應負20%責任。並依賠償項目計算後,施女受有損害總額合計為37萬7939元,依過失相抵規定,減輕被告20%賠償責任後,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應賠償施女30萬2351元。
照片來源:翻攝自台中地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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