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基隆市一名林姓男子走在安樂區樂利二街人行道滑倒受傷,林男認為是基隆市政府未盡管理維護之責,讓人行道長滿青苔、濕滑,造成他滑倒受傷,起訴請求國家賠償193萬餘元,基隆地院判賠106萬9929元,基隆市政府上訴二審;高院今(30)日以該道路是建商提供的既成道路,並非市政府為主管機關,無維護管理義務,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林男起訴主張,他是於110年3月10日下午4時9分行經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130號前之外圍人行道,該人行道所屬之樂利二街62巷道路雖為私設巷道,但是長久供公眾使用,已成為具有公共地役性質之既成巷道,被告基隆市政府已將其納入管理,基隆市政府既是人行道之管理維護機關,對於該人行道長滿青苔、濕滑之管理維護顯有欠缺,造成他受有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等傷害,並引發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復發,應負193萬27元的賠償責任。
基隆地院審理認定,凡具有公用地役性質之既成巷道,且在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均屬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市區道路,因此判決基隆市政府賠償106萬9929元。基隆市政府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該人行道坐落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641地號土地上之私設巷道,經函詢內政部及基隆市政府,均表示該道路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並非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之市區道路,而係建商依據建築法規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自無從本於市區道路條例及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認基隆市政府是該道路主管機關,對該道路附屬之人行道有維護管理之義務。
合議庭並依據壯觀里陳姓里長證詞、基隆市政府工務處公有建築科廖姓科長的證詞,及過往基隆市政府辦裡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之會勘紀錄,均顯示該道路並非由基隆市政府負責養護。
另興建竹城北海道社區之建商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人行道及修繕該道路完成後,亦未將該道路及附屬設施即人行道點交予基隆市政府,故該道路及人行道向來非由基隆市政府負責管理、維護,基隆市政府既非該人行道之設置或管理機關,林男請求基隆市政府賠償其所受損害,俱無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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