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服員踹死身障院生判刑確定人間蒸發  士檢發布通緝

照服員踹死身障院生判刑確定人間蒸發  士檢發布通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的永福之家林姓照服員,因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的陸姓院生不配合前往廁所,竟然接續多次腳踹院生頭部,將院生踹死,最高法院3月間駁回上訴維持徒刑9年定讞,林女卻失聯未報到執行,如同人間蒸發,士林地檢署已對林女發布通緝。

林女為「台北市永福之家」之照顧服務員,負責輪班照顧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的陸姓院生。111年5月12日上午9時40分,陸姓院生不願配合林女前往廁所,林女明知被害人罹有身心障礙而孱弱,高只有142公分,體型矮小,常因不明原因受傷,反抗能力差,竟接續多次以腳踢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受有左側硬腦膜下血腫之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和其併發症,於5月27日不治死亡。

林女在士林地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對陸姓院生付出很多,看到被害人有這樣的進步真的很開心。

不過,法院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林女將被害人帶到監視器死角,有連續抬起右腳伸入監視器死角及擺動的動作,同時說「走了啦,走。起來,起來,起來,起來,抓好,走」等語,並有人發出哀鳴聲。被告的辯詞不足採,且對於監視器可見之犯行飾詞否認,判刑9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據卷內醫學鑑定及鑑定人意見,可以認定被害人死因為送醫前7日內之頭部外傷,再參酌卷內監視錄影畫面,足以認定被告於被害人送醫當日上午,有腳踢被害人頭部至少3下之行為,且本案可排除被害人所受頭部外傷(死因)是被害人自己造成者。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刑法傷害致死罪。駁回林女上訴。

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今年3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女卻在士林地檢署發出報到通知書後,既沒有按時報到,也遲遲沒有聯繫,檢察官認林女遲未到案執行對她發布通緝。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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