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副所長曾沛恩109年3月間遇酒駕拒檢的吳姓男子開車衝撞,對吳男車輛開了5槍,打死了後座楊姓女乘客,被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被駁回,檢方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曾沛恩無罪確定。
吳姓男子是於109年3月27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30分,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某薑母鴨店飲用啤酒2瓶,仍駕車上路,在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490巷口違規停車時,見時任八德分局姓副所長的曾沛恩駕駛巡邏車駛近,隨即駕車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490巷往建國路方向離去。
曾沛恩見狀便透過車內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吳男卻加速逃逸,當行經建國路442巷73弄2衖及442巷73弄口的T字路口,吳男車速過快不及轉彎而在路底緊急煞車,被巡邏車堵在後方不能離開;吳男竟駕車倒退衝撞巡邏車,再駕車向前並將車頭朝右行駛。
曾沛恩將巡邏車再次向前緊貼停放在吳男所駕車輛後方,巡邏車再次遭吳男撞開,曾沛恩為制止吳男脫逃,先朝吳男車輛開了2槍,吳男仍不停車,曾沛恩再朝吳男車輛開了3槍,意外擊傷後座楊姓女乘客,送醫不治。
檢察官認曾沛恩雖得依法使用槍械,惟仍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如無把握開槍射擊不會造成車上人員之死亡結果,即應放棄開槍射擊,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造成楊女死亡,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合議庭透過彈道重建,認為曾警都是向下射擊,目的是讓車輪喪失動力,且當時情況緊急,符合用槍時機,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綜觀事證,認曾員依照其於行為當時之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男之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參以曾員告使用槍枝射擊前,多次要求吳男停車,如不停車即開槍,足見曾員使用槍枝射擊前,已發出口頭警告,且其射擊時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而造成不必要之傷害,其實際施用之強制力程度尚屬合理適當。
況且,吳男車輛駛離現場後,曾員即停止射擊並放下槍枝,足見曾員是在必要程度內開槍射擊,即以侵害最小之方式為之;又曾員開槍射擊之目的是基於維持及恢復秩序之善意,其主觀上並非出於造成吳男車內人員受傷或死亡之惡意目的,堪認曾員對吳男車輛射擊行為,符合「客觀合理標準」,屬於合理使用槍械之範疇,自難認有何過失。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法使合議庭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因此駁回上訴。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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