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貪案,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法律見解歧異後,最高法院審承庭在去年3月3日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林益世認高院更二審受命法官未規劃聲請憲法解釋,侵害他的訴訟利益,聲請法官迴避,高院駁回聲請,林益世抗告三審,最高院駁回林的抗告,更二審受命法官確定不需迴避。
林益世聲請迴避的理由為,最高法院是依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發回更審,不過,大法庭對於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及圖利罪等法律解釋,有學者表示不認同,有違反罪刑法定等違憲情形,因大法庭的見解直接影響他的案件判決結果,他聲請憲法審查,經裁定不受理。
林益世主張,在未釐清是否違憲的情形下直接採用大法庭見解,自難期待法院依合憲法律為公正審判,損及他公平受審權利。且去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更二審受命法官諭知目前合議庭並無規劃聲請憲法解釋,則合議庭僅能依具有違憲疑慮之大法庭法律見解審判,勢將嚴重侵害被告訴訟利益。他認為法官執行審判職務恐生偏頗之虞,聲請更二審的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迴避,在審理前,將大法庭裁定所為法律見解有無違憲爭議予以釐清,維護他的訴訟利益。
合議庭裁定表示,法官已經諭知「合議庭目前並無就本案聲請憲法解釋之規劃」,可認合議庭依其合理確信,就所適用之法律或裁判見解,並未認有牴觸憲法疑慮之情形。
不能以合議庭未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即認有偏頗之虞,且大法庭裁定是否有違憲疑慮,核屬聲請人林益世個人主觀想法,並不足以形成大法庭裁定所持見解當然違憲的合理確信。合議庭依大法庭裁定意旨而為審判,並無違法,更難認屬有損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偏頗之虞。駁回林益世的聲請。
林益世向最高法院抗告,日前遭駁回,更二審合議庭法官將不需迴避確定。
林益世99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下陳給的6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的行為與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污,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徒刑。
高院二審認定林益世在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任內,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賄款,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12年徒刑,但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涉犯的罪行只構成普通刑法,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再加上案件繫屬法院後超過8年未能確定,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從輕判刑4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實質影響力」對民代適用與否,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裁定,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審承林益世案的刑七庭評議後,依大法庭見解作出判決,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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