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文博/綜合報導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檢察官林恒翠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高雄市動物保護處葉姓處長,於任職期間違反保密義務及濫用權限指定展演許可審查委員,並接受業者招待不當飲宴等不法情事,認葉某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第6條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業於日前偵結並提起公訴。
本案經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執行2波搜索,傳訊相關被告與證人並勾稽事證後,查悉葉某為動保處處長,吳○甲為動保處動物保護組(動保組)技士。吳○乙為某科技大學獸醫學系教授,蘇○○為食○公司股東,並負責動物展演園區之申請展演等事宜。蘇○○為順利取得展演證,遂於113年8月聯繫葉○○獲取洩漏審查委員名單後,復請求指定吳○乙擔任審查委員,葉○○竟不顧利益迴避及確保公正性濫用裁量權而應允,吳○甲則配合簽請吳○乙等人擔任審查委員。
檢調查出,吳○乙知悉受指定擔任審查委員後,即與蘇○○約定以9萬元對價代為撰擬營運計畫書,嗣吳○乙再於審查過程建議核發展演證,使食○公司合計受有211萬4,630元門票收入之不法利益,嗣蘇○○為答謝葉○○協助,且為建立長期供養關係,多次邀約葉○○參與私人餐敘及招待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另動保組長林○○受指示稽查蘇○○經營之動物展演營業場所,竟於113年12月13日事先致電蘇○○洩漏稽查內容,使蘇○○得於稽查前及時改善以免受罰。而動保組技士陳○甲、陳○乙、莊○○、黃○○、余○○均為特寵業管理之主要承辦人,明知業者未據實提出申請特寵證時應檢付之證明文件,仍不實註記業者應備相關文件而呈核,足生損害於動保處審核特寵證之正確性。
案經偵結,認被告葉○○涉犯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第6條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吳○甲涉上揭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被告蘇○○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對主管事務圖利及第11條關於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被告吳○乙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被告陳○甲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至於被告林○○涉犯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被告陳○乙、莊○○、黃○○、余○○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前述5人犯後態度良好且情節較輕,檢察官均諭知為緩起訴之處分。而高雄市政府於本案亦全力協助、配合自清,並對於涉案有據人員主動行政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