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加重處罰新制10月31日上路  毒駕零容忍  重罰  吊照  車輛沒入

毒駕加重處罰新制10月31日上路  毒駕零容忍  重罰  吊照  車輛沒入
毒駕加重處罰新制10月31日上路  毒駕零容忍  重罰  吊照  車輛沒入

【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花蓮報導】為遏止毒駕危害、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總統於115年8月17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大幅加重毒駕及拒絕毒品檢測罰則,並新增車輛沒入、同車乘客處罰及預防性吊銷駕照等規定,毒駕相關新制自115年10月3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次:
一、毒駕罰鍰提高:機車處新臺幣12萬元、汽車處15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10年內再犯,每次加罰9萬元,累計無上限。
二、拒測罰鍰加重:首次處新臺幣27萬元,10年內第2次45萬元,第3次起每次再加罰18萬元。
三、車輛一律沒入:毒駕或拒測者所駕駛之車輛,不論車主是否為本人,均予沒入。
四、吊銷駕照並限制考照:毒駕者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10年內再犯或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終身不得考領。另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者,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領;因毒駕、毒駕拒測或預防性吊銷駕照,吊銷期間仍無照駕車者,另加罰新臺幣3萬6,000元並沒入車輛。
五、同車乘客連帶處罰:年滿18歲明知駕駛人毒駕仍搭乘者,處新臺幣6,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年滿70歲、心智障礙者及汽車運輸業乘客除外)。
六、慢車毒駕同步加重:處新臺幣2,400元至1萬2,000元,拒測處2萬4,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並當場移置保管。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毒品會嚴重影響駕駛人判斷力及反應能力,毒駕已成為道路交通之重大危害,此次修法意旨在於大幅加重罰則,以遏止毒駕行為,新制施行後,將持續規劃取締毒駕專案勤務,於轄內易肇事路段及夜間、假日加強攔檢,並結合毒品查緝能量,從源頭阻斷毒駕危害。

同時持續至轄內各廣播電臺、機關、學校、社區、部落及部隊等處所進行交通安全宣導,呼籲民眾「毒品不上路」,車主切勿將車輛借予有施用毒品疑慮者,發現疑似毒駕請立即撥打110報案,共同建立安全友善的用路環境,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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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新聞來源 毒駕加重處罰新制10月31日上路  毒駕零容忍  重罰  吊照  車輛沒入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