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正民事、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合理調整閱卷作業規範強化隱私保護

司法院修正民事、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合理調整閱卷作業規範強化隱私保護
司法院修正民事、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合理調整閱卷作業規範強化隱私保護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司法院今(2)日修正發布「民事閱卷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式1、第16條附式4,與「行政訴訟閱卷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格式1,合理調整閱卷聲請期間、明確電子卷證提供範圍,使法院有適當時間準備卷宗及辦理必要的遮隱作業,並配合更新線上閱卷預約系統,以利新制實施。

新的閱卷規則修正重點如下:一、閱卷提前3日聲請 急迫情形保留彈性。聲請人臨時聲請即日或隔日閱卷,常使書記官須中斷原有工作,優先整理、編目及核對卷證,增加審判行政負擔。為使書記官有合理時間準備卷宗,本次修正明定,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不論民事或行政訴訟事件,均應於3日前提出聲請。

如釋明有急迫情形,並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始得即日閱卷或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以兼顧急迫閱卷需求。另明確規定,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以法院已建置完成的現存電子檔案為限;無現存電子檔案者,原則上提供紙本卷宗供自行閱覽或重製,減少額外製作電子檔案的作業負擔。

二、強化犯罪被害人隱私保護提升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因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犯罪行為而受損害之人,對刑事被告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告或其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時,倘為原告之被害人陳明有保護其個人或家屬隱私之需求者,法院應視個案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於交閱前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同時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3項及第40條(修正前第15條)規定,修正民事閱卷規則第16條附式4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相關內容。

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的特定事件,如聲請人所在地與行政法院相距過遠,得預納費用,請求行政法院影印卷宗全部或一部並寄送,減少往返法院的不便。此外,對於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重製卷證,或須以可及性格式提供卷證始能閱覽等情形,法院應依個案需要提供合理調整或程序調整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閱卷權益。

三、線上預約系統及閱卷聲請書同步更新閱卷程序更明確。配合本次修正,司法院已完成「聲請閱卷及複製電子卷證系統」功能調整,聲請人可透過系統提前3日預約閱卷時間,並擇定工作日辦理;系統也增列急迫閱卷提醒,提示有急迫需求者以書面說明原因,向承辦股提出聲請,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後辦理;新版系統功能預定於法規11月4日生效日同步上線。閱卷聲請書亦配合更新,方便民眾填寫及法院辦理相關作業。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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