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去年民進黨發起立委大罷免,鄭姓男子因不滿罷免桃園市籍立法委員萬美玲的連署志工在其與朋友飲酒的公園旁擺攤,抬起連署的桌子並向志工大聲叫囂,桃園地院依違反選罷法之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連署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鄭男上訴;高院今(22)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3月原判。可上訴。
提告志工是與罷免桃園市籍立法委員萬美玲案之志工人員於114年1月30日下午1時50分起至同日下午3時30分間,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豐路與樹林九街之延平公園,設立罷免萬美玲之連署站徵求罷免連署。適鄭男於此期間,在延平公園內與親友飲酒,見志工等人聚集於此,遂2次上前詢問聚集目的,經志工告以現場連署罷免活動之對象及目的,即先行離去。
之後鄭男明知志工等人係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行使前開罷免案徵求連署之法定權利,竟再次徒步上前靠近罷免連署站,向數名連署站志工大喊「走(台語)」等語,並徒手抬起用以填寫連署書及放置相關罷免文件的桌子,再出力放下。
經在場之男性志工勸阻後,鄭男仍數次舉手指向連署站志工,對渠等大聲叫囂「連署?連署三小啦!」、「你爸正在惹事,你爸來翻桌啦」、「翻桌啦!」、「就不爽阿!」、「不爽我不能翻桌嗎?」、「叫警察來!」等語,以此非法之方式,妨害立委罷免案連署之自由進行。志工提告,鄭男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桃院審酌被告因與親人發生爭執,隨即上前擾亂罷免連署站之秩序,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連署,所為實無可取,且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合議庭審認,就憲法保障人民之罷免權、言論自由及一般行為自由之衡量部分,本案罷免連署之時空背景,立法機關業已修法提高罷免門檻,增加罷免權行使之難度,而被告鄭男早已明知該處有罷免立委萬美玲之連署站,該連署站人員在該處進行連署,卻仍執意為之妨害連署犯行。
被告主觀上具有妨害本件罷免案連署之犯意,被告於本案實係恣意遷怒、發洩情緒於提告志工及連署站之人員,被告所為已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觀其言行內容均非理性、平和,而被告言行之對象是一般民眾的連署站人員,而非公眾人物或國家機關,衡酌一般社會通念、經驗及論理法則,被告所為與憲法上保障之言論自由、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涵未符。
原審審酌被告因與親人發生爭執,隨即上前擾亂罷免連署站之秩序,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連署,所為實無可取,且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再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對本案罷免連署之影響程度,及其於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從事倉管、月薪3萬元左右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宣告褫奪公權。
合議庭審酌被告僅因與其親人爭執便遷怒於罷免連署站人員,客觀上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駁回鄭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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