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苗栗縣南庄鄉今年6月18日清晨發生槍擊案,歹徒擊中車子、住宅鋁門,並波及選舉看板,苗栗地檢署偵查後,初步排除與選舉暴力有關,今(12)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起訴涉嫌開槍的劉姓男子等4人,及涉嫌藏匿人犯罪嫌的曾姓男子。
檢方起訴指出,劉男與古男有細故,於6月17日晚上11時許,於苗栗縣頭份市北橫地下道旁之砂石場,因未見古男到場處理,劉男於是持槍向空中射擊3槍洩憤,4人再駕駛車輛,於6月18日凌晨4時許,前往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與和平路口的愛莎蛋糕店附近,劉男再持槍向空中射擊2槍示威。
接著4人於6月18日凌晨5時許,前往苗栗縣南庄鄉獅山村15鄰獅山202號、203號前方道路埋伏,嗣古男車隊經過,劉男持散彈槍1支,2名黃姓男子及林男各持1支手槍,朝車隊、空中開槍射擊,因而造成3輛自小客車遭槍擊受損及苗栗縣南庄鄉獅山村15鄰獅山203號苗栗縣議員候選人懸掛看板住宅外部鐵門、鋁門中彈1發受損。
苗栗縣警頭份分局報由檢察官馮美珊指揮專案小組,先後將劉男等5名犯嫌拘提到案,並查扣非制式手槍3支、彈匣6個、子彈(9mm)67顆、散彈槍1支、散彈槍子彈44顆等違禁物;其中劉男等4名犯嫌,於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偵查後,認劉男等4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持非制式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刑法第354條毀損、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等罪嫌。
被告曾男則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寄藏子彈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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