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潛水意外事故  觀光署訂定指引明定資格、裝備與罰則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近年潛水活動盛行卻意外頻傳,單是九月即發生兩起事故,包括新北瑞芳學員缺氧送醫不治及貢寮龍洞六名潛水客遭大浪困住受困。交通部觀光署為此正式公告「潛水活動管理指引」,針對浮潛、水肺潛水與自由潛水劃分明確定義,並針對下水條件、基本裝備及相關罰則建立規範,供地方政府、管理機關與業者有所依循。

指引內容涵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法制架構、權責分工、裝備規範、導潛與潛伴注意事項等。規範明定,民眾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均應取得國內外合法機構發給的能力證明,並符合年齡、健康狀況、基本水性及海識等條件;在裝備方面,水肺潛水須備妥完整呼吸系統、浮力控制裝置與氣瓶,自由潛水則需備齊面鏡、呼吸管、防寒衣及水面識別裝置。

罰則部分,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於禁止區域從事水域活動,最高可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若屬營利行為,最高可處二十萬元罰鍰,其餘違規則依相關法規辦理。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秘書長吳秉宥表示,指引明定責任義務是良好的第一步,並建議觀光署可製作圖卡懶人包推廣,提升民眾與業者的法令認知。

 

原始新聞來源 遏止潛水意外事故  觀光署訂定指引明定資格、裝備與罰則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