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自稱情報局特勤隊退伍的羅姓男子,因沒有委任律師自訴桃園市警察局、社會局及新屋辦事處等單位及人員,被判決自訴不受理確定,羅男聲請法官迴避又遭駁回,竟心生不滿在書狀中以「…一把90手槍,可以殺很多人了,原告夠本了。」等字眼恫嚇法官、檢察官等,台北地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羅男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羅男上訴二審;高院今(17)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原判決定讞。
羅男是於113年間向台北地院自訴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桃園市社會局及新屋辦事處等單位及其人員瀆職,由於羅男沒有委任律師,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北院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羅男並未補正而被判決自訴不受理。羅男上訴二審仍被依相同理由駁回。
羅男為自訴案提出抗告,並在遞向高院的訴狀中向法官恫稱「原告立即殺檢察官、法官、警察、社工、教育局等人及其家人,因為這些人犯罪沒事,所以原告殺這些人也沒事。必殺。48發子彈。一把90手槍,可以殺很多人了,原告夠本了。」、「包庇犯罪死人之地高等法院死、死、死」等語。
台北地檢署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羅男,北院審理時,羅男坦承於撰擬的書狀中有被起訴的文字內容,但是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羅男辯稱,他本來是情報局特勤隊退伍,家世清白,自110年遭警員及社工構陷後,歷經非法監聽、檢方偽造筆錄,也多次含冤入獄、妻離子散且罹患肝癌重病。為求平反,他向桃園檢警及台灣高等法院遞交逾400份狀紙告發不法,然高等法院法官均不查、不敢開庭,屢次利用職權吃案並包庇警察,他遞交本案狀紙,實為揭露彼等違法瀆職事實。
羅男稱,他承認有寄送狀紙,然訴訟書狀內容依法應具言論豁免權,且狀紙內所稱「九零手槍、48發子彈」,是指他於81年間在金門服役時,由美國中央情報局(CIA)配發舊式配槍(彈匣僅能裝7發子彈),該等槍枝與彈藥於現今台灣市面上早已絕跡。
他提及此等現今根本不存在的物品,客觀上絕無持以殺人可能,純粹是作為詛咒,也是針對法官包庇犯罪等可受公評之事予以揭露,是為了捍衛自身合法權益,他的狀紙中也寫了「因為這些人犯罪沒事,所以原告殺這些人也沒事」,可見我純粹是在比喻,不是恐嚇,法院僅因我不滿冤抑而遞狀申訴,即羅織妨害公務及恐嚇維安等莫須有罪名,實屬顛倒是非。
法官審理認為,不論被告所述該特定型號之90手槍及特定裝彈量之彈匣是否確實已於現今社會絕跡,就社會一般人之客觀認知而言,槍械與子彈本即為具有高度殺傷力之致命武器,「開槍射殺」更屬人類行為所能具體支配、駕馭之物理加害行為,任何人聽聞他人將以槍械、子彈相加,甚或具體明言「必殺」、「殺檢察官、法官、警察…等人及其家人」,客觀上勢必對其自身及家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感到不安與恐懼。
此與司法實務上所謂之「詛咒」(例如咒罵他人天打雷劈、不得好死、下地獄等),因其乃訴諸鬼神、天意或超自然之力量,一般人均具備充分之理智知悉此等超自然力量並非行為人所能駕馭或掌控,故聽聞詛咒通常不致於引起現實生命安全之畏怖者,兩者在法理評價與客觀經驗法則上顯屬涇渭分明、截然不同,自無從混為一談。
被告於書狀中之文句脈絡,其係具體指名道姓,針對承審法官及相關司法人員發出「必殺」、「48發子彈」、「可以殺很多人了」等極具暴力色彩與殺意之言辭。縱被告辯稱其綴有「因為這些人犯罪沒事,所以原告殺這些人也沒事」等言詞,企圖將其恐嚇行為包裝為某種「假設性」或「比喻性」之前提;然綜觀通篇脈絡,被告係因對先前司法裁判或檢警作為心生極度不滿,進而將此股怨懟轉化為對依法執行職務之法官發出剝奪生命之直接恫嚇。
且檢方細查羅男所稱的調查司法檢警人員陷害與包庇之犯罪事實,核其內容,均屬被告針對過往「其他案件」中,主觀上自認遭司法體系或行政機關不當對待、陷害或受有冤抑之前因後果與歷史恩怨,本身僅屬被告何以對司法機關心生不滿之「犯罪動機」或「情緒成因」,均無從作為正當化其於本案書狀中對承審法官發出生命威脅或得為阻卻本案犯罪成立之合法事由。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羅男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合議庭審認,依卷內證據,認定被告羅男指明法官姓名,已特定惡害通知對象,所為言論,係以人力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之內容,客觀上足使常人產生於生命、身體將受惡害之恐懼心理,而確有檢方起訴事實摘要欄所示犯行。
被告上訴否認犯行,辯稱無指名道姓、未持有槍彈,只是詛咒等辯解,並不可採。其所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 害安全罪,原審綜合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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