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以侯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陸續成立了「群榮公司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利用被害人假借債務整合名義,詐使民眾交付信用卡給群榮、達裕公司人員,再以網路購物刷卡方式取得財物,作為債務整合手續費名義詐財,苗栗地檢署偵查後,依組織犯罪、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起訴侯姓、曾姓主嫌等9名被告,及2家公司,建請法院對侯、曾等4名被告量處8年及10年以上徒刑,並沒收2.8億元不法所得。
檢警調查,群榮、達裕這2家公司設立後,以隨機自動撥號方式聯繫不特定之民眾,向民眾佯稱為某銀行或與其有特約關係,推出整合降息方案,但是實際上該公司代送之文件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前置協商相關文件,金融機構均不接受由代辦公司代辦前置協商,卻使被害民眾誤信進而接洽。
集團成員並視民眾信用卡可用餘額,決定手續費多寡及是否另以增貸名義將信用卡可用餘額用盡,以虛構手續費金額名義,詐使民眾將信用卡交給該公司人員後,該公司人員持民眾之信用卡於網路進行購物,使民眾再負擔信用卡債務,等到該公司人員取得網路購物所得商品後,再轉賣前開商品獲取不法所得,並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檢察官吳珈維偵查後,以被告侯男等9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主持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未遂、洗錢、洗錢未遂、刑法之幫助指揮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群榮、達裕公司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一般洗錢罪及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之罪科以罰金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侯男等4名被告為本案犯罪組織之核心成員,指使話務人員假冒銀行詐騙原已有多筆負債之被害人,向原已陷入困境之被害人收取高額詐騙所得,使被害人經濟、信用狀況更加惡化,足見侯男等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屬惡劣,對於被害人所生損害非輕。
檢察官請求法院量處被告侯男等4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以上、8年以上不等之刑度。又本案群榮公司、達裕公司於設立後,即已從事上開不法犯行,被告侯男、曾某為達榮公司、群裕公司實際負責人,係終局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之人,於新台幣2億8千餘萬元犯罪所得範圍內均屬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擴大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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