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有線廣播電視法 放寬政府間接持股上限至百分之一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現行「黨政軍條款」嚴格禁止政府與政黨投資系統經營者。立法院會(二十八)日三讀通過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將原本「持有乙股都不行」的限制,放寬至持股上限百分之一。

立法委員翁曉玲等人提案指出,黨政軍條款原意為維護新聞自由,但現行法卻以有線廣電事業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且業者無法阻止黨政軍經由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股份;立委黃健豪亦強調,政府基金隨景氣變動的持股純屬獲益考量,無從派任董監事,絕無干預經營之可能,因此提案適度鬆綁非實質控制的間接投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委陳崇樹於初審時表示,認同黨政軍條款「可修不可廢」立場。本次三讀通過條文中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亦不得擔任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且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成控制。

條文定義之「控制」,指各別間接持有系統業者股份逾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者不在此限。此外,若違反規定取得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且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新法亦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違者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者得按次處罰。

原始新聞來源 立院三讀有線廣播電視法 放寬政府間接持股上限至百分之一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