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焦姓隊員與劉姓隊員,以每車次1000元代價替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的某洋行宋姓負責人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送往焚化廠處理,桃園地院依貪污罪判處焦男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劉姓隊員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宋姓負責人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焦男上訴二審,高院今(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焦男自106年2月至110年間,先後任職於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擔任清運班的清潔隊員兼垃圾車駕駛,負責執行夜間垃圾清運工作,其明知須依指定路線收運一般家戶垃圾,且不得收運事業廢棄物,然與另一名劉姓隊員共同或分別收受非法宋姓廢棄物代收業者賄賂,以每車次1000元的代價,違法為宋某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送往焚化廠處理。
一審將焦判刑2年10月,焦男上訴主張有自首之適用,並請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家庭境況等情,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自新機會。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焦男於偵查中雖出具自首狀,然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主要事實,均表明未收受報酬,於廉政署發動調查後,被告亦否認收賄,於廉政署發覺被告收受賄賂後,被告始坦承其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之行為情狀,與自首要件不合,無從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說明被告並無自首規定之適用,於法無違。
且焦男就原判決之犯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所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2 年,不符緩刑之要件,本案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駁回焦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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