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男子張書源於106年在王姓女友體內注射毒品海洛因,並盜領王女存款275萬多元,王女幸經急救撿回一命;張男又於於110年又以Dibucaine毒殺陳姓髮妻,企圖詐領保險金,陳女最終不治,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今(4)日依殺人及殺人未遂罪判處2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書源與王女同居於新北市三重區期間,於106年2月18日以欺瞞方式使王女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致王女在不知情下施用海洛因後失去意識,經送往台北榮民總醫院急救。
張男竟想趕盡殺絕,於同年月21日,接續在榮總醫院病房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輸入王女體內,致王女在不知情下施用海洛因後失去意識,經急救後,始未死亡。
張書源又於110年3月30日1時至2時間,在新北市板橋區亞東紀念醫院病房內,將含有Dibucaine成分之藥物輸入其陳姓妻子體內,致陳女在亞東醫院病房內發生抽搐、眼神渙散、失去意識,經急救仍於110年4月23日仍不治死亡。
國民法官審理認為,張男對王女所為,是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藉由使王女施用海洛因之方式遂行其殺害王女之目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對陳女的行為,是犯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國民法官合議庭評議時,審酌刑法第57條包括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犯罪情狀,再審酌刑法第57條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個人事由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等一切情狀。最後評議決定結果,就被告犯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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