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策會自訴高虹安論文抄襲案 二審撤銷發回北院

資策會自訴高虹安論文抄襲案 二審撤銷發回北院
資策會自訴高虹安論文抄襲案 二審撤銷發回北院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資策會自訴新竹市長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案經台北地院判決自訴不受理,資策會上訴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16)日宣判,合議庭認為原審未詳為調查探究,逕自推斷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尚有未洽,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判決指出,原審認陳時奮(化名為「翁達瑞」之人)早於110年10月18即於個人臉書公開宣稱系爭博士論文涉嫌抄襲本件論文一,自訴人當時已知悉此事,另本件論文一、二均出自於經濟部同一專案補助且發表時間甚近,自訴人自會一併就本件論文二比對,然自訴人卻遲至111年10月25日才提起自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故判決自訴不受理。

合議庭認為,自訴人之國會聯絡人周晉生於110年10月18日下午1時17分許以手機IMessage與被告聯繫,及時任經濟部技術處處長邱求慧亦於同日與被告通話20餘分鐘後,並於翌日上午10時43分許傳送訊息予被告,依周晉生、邱求慧與被告聯繫過程,均未提及自訴人已確實比對系爭博士論文與本件論文一。

而邱求慧傳送之訊息,更僅向被告回報媒體沒有發酵系爭博士論文抄襲本件論文一議題。參以周晉生、邱求慧分別於陳時奮110年10月18日臉書文章發表後之同日或翌日即與被告聯繫或傳送訊息,於如此不到1日之短暫期間,難認自訴人已確實比對而知悉系爭博士論文抄襲本件論文一。

被告因知悉鏡週刊將於111年9月20日報導系爭博士論文涉嫌抄襲本件論文一之事,先於同年月19日下午再度與周晉生、邱求慧聯繫處理,惟彼等亦均未提及自訴人已確實比對而知悉系爭博士論文抄襲本件論文一。

再依被告於同年9月17日主動修改系爭博士論文謝辭,補充提及本研究係依經濟部補助自訴人之專案計畫辦理,並新增本件論文一為參考文獻之引註,核與自訴人同年10月7日聲明稿提及「…本會於初次受訪時(9/20),因未有實際數據比對…經實際比對,發現本院所屬著作權之期刊論文內容,有超過八成被複製於高委員博士論文內,且高委員引用本會期刊論文之部分…亦未標示出處…」內容大致相符,堪認自訴人於111年10月25日回溯6個月之前,並未就系爭博士論文與本件論文一進行內容比對。

判決指出,陳時奮於110年10月18日在其個人臉書公開宣稱系爭博士論文涉嫌抄襲本件論文一,並未提及本件論文二,復觀之卷內被告與周晉生、邱求慧間之電話對話紀錄、訊息對話紀錄,及證人即時任自訴人執行長卓政宏於111年9月20日與被告之訊息對話紀錄,亦均未提及本件論文二。

況且本件論文一、二均為外文論文,系爭博士論文為長達100餘頁、近2萬字之外文論文,倘未進行逐字、逐頁實質比對,尚無法確知兩者是否構成實質近似,難認自訴人僅憑前揭陳時奮之臉書文章即確知系爭博士論文亦有抄襲本件論文二之事實。

依自訴人提出「高委員案討論群組」內對話紀錄,亦核與鏡周刊於111年9月20日報導載有系爭博士論文與本件論文一、二之比對表格,及自訴人委託某法律事務所於111年10月13日寄發被告之通知函內容大致相符,顯見自訴人係自鏡周刊報導後始知悉系爭博士論文有抄襲本件論文二,而進行實質比對,始確知系爭博士論文有抄襲本件論文二之事實。

合議庭認為,原審未詳為調查探究,逕自推斷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尚有未洽。自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為保障被告之審級利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但書規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狂追大學女老師違反保護令盯梢 課堂喧鬧男下場慘了

南投露營區私刑虐死員工 惡老闆二審賠償和解改判10年6月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guest
0 留言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