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幫前成員淪共諜刺探軍機被拒 國安法判刑3年2月

四海幫前成員淪共諜刺探軍機被拒 國安法判刑3年2月
四海幫前成員淪共諜刺探軍機被拒 國安法判刑3年2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經是四海幫成員的錢姓男子,受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澳頭村綽號「帝哥」的王姓村長吸收,找上前金門防衛指揮部文姓軍官,要求文男利用曾任軍職身分及軍中人脈,吸收現役軍人遭拒,高雄高分檢去年12月19日依國安法等罪起訴錢男,高雄高分院今(25)日判刑3年2月。可上訴。

錢男是於104年、105年間因頻繁往返大陸地區洽談生意,結識擔任福建省廈門市某村村長之王姓男子。錢男為獲得該王姓村長承諾事成之後將給予之金錢報酬,竟於110年5月間某日,要求曾擔任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戰車營機步連排長之退伍軍人文姓軍官接觸現役軍人、並取得「識別證」及與軍隊有關資料予王姓村長及所屬對台工作組織利用,而著手透過文男欲吸收現役軍人以發展組織,然因文男始終無替被告吸收現役軍人以發展組織之意,被告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行為因而止於未遂。

錢男在偵審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合議庭核與證人文男所證被告要求其吸收現役軍人予王姓村長及所屬對台工作組織利用之情大致相符,並有相關證據資料可憑,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合議庭認為,錢男所為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規定,而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不過,錢男犯行僅止於未遂,其行為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本件犯行,應依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7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合議庭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僅為圖獲取大陸地區王姓村長所提供之小利,竟接觸退伍軍人欲透過其吸收現役軍人而發展組織,若順利得逞而吸收現役軍人加入組織或取得軍方機敏資料,將對軍中士氣及我國軍事佈署狀況產生嚴重影響,進而會破壞我國現階段國家安全及社會既有、互信之平穩安寧,足以對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實質危害,自應予相當非難。

惟念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所接觸之對象並無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意,幸而未產生任何實際危害,兼衡被告之前案紀錄,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至被告所為本件犯行並未因而獲有任何不法利益,不予併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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