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華公司炒股案 最高檢對翁茂鍾等3被起提起非常上訴

應華公司炒股案 最高檢對翁茂鍾等3被起提起非常上訴
應華公司炒股案 最高檢對翁茂鍾等3被起提起非常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被控炒作佳和等公司持有的應華精密科技股票,一、二審均判刑8年,更一審逆轉改判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因刑度落差過大,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有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112年7月對翁等3人提起非常上訴,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去年12月駁回非常上訴確定,不過,邢泰釗仍認該案之審判違背法令,並有統一法律適用之必要,今(12)日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表示,本案前於112年7月間經最高檢察署審酌全案後,邢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雖於113年12月間經最高法院駁回,然最高檢察署再經詳研判決駁回理由與全案情節,仍認該確定判決嚴重違背法令,並有法院見解歧異,應統一法律見解之情形,乃於今日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理由指出,確定判決違反審級制度,濫用自由心證;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僅就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是否達1億元,有無加重規定之適用部分有所指摘,並未就是否成罪有任何論述,發回後之台中高分院更審應受發回理由之拘束,限制自由心證,於最高法院發回之指示範圍內,依所指示之點為判決,詎原確定判決竟予驟然改判無罪,判決嚴重違背法令。

被告翁茂鍾於91及92年間為籌措資金清償銀行借款,委託蔡漢凱等人出售佳和公司股票一案,係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操縱股價罪有罪確定,其售股動機、委託售股對象、約定股票出售底價及炒手酬勞計算方式等手法均與本案如出一輒,惟兩案之判決結果大相逕庭。以翁茂鍾前後兩案之情節觀之,法院見解對於操縱股價之主觀要件,確實存在法律見解之歧異,而有統一法令適用之必要。

非常上訴理由表示,原確定判決已明確認定翁茂鍾因銀行緊縮資金,為籌措資金而委託蔡漢凱以一定之底價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並支付佣金報酬等事實,可認翁茂鍾於資金短缺之際,猶願以高額報酬委託他人售股之目的,係為套取足額現金以清償銀行借款本息,其主觀上即有使應華公司股票之價格,不由自由市場供需競價產生,以維持一定高價以上之操縱股價意圖存在。

原確定判決之認定違背市場機制,被告翁茂鍾等人之行為難認具有交易之正當理由與必要等客觀情狀,原確定判決有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

原確定判決之理由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被告翁茂鍾未透過自由交易市場以合理價格出脫應華公司股票套現,反支付原確定判決所認定高達新台幣875萬4403元之佣金報酬委請他人售股,其行為之本質即係為透過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等手法,製造虛偽之供需狀況,干預操縱股票價格維持在底價以上之一定區間,與市場經濟相違,原確定判決之認定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非常上訴理由認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之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之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並嚴重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之質疑,經檢察總長審酌後,認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並涉及法院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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