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近期有新聞媒體報導台灣的生育率已經連續25個月都呈現負成長的情況,多數人會覺得是因為現在育兒的成本高,不僅日常花費需要不少錢,買房更是一大難題,當然還是有不少人是會選擇生小孩的,無論是透過自然方式或是以試管嬰兒,都會盡可能去嘗試種辦法還獲得孩子,而生孩子這件事不只會影響國家生育率以及未來勞動力下降,同時也可能會左右一段婚姻的關係。
影響生孩子的因素很多,除了夫妻雙方的想法以及經濟能力外,個人身體情況也可能會造成難以生子,像是曾有夫妻在結婚後,妻子一直希望兩人能有小孩,然而丈夫卻常常拒絕與妻子行房,妻子在後來才發現原來丈夫有性功能方面的障礙,因此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認為雙方在婚後未有性生活,丈夫無意維持經營婚姻關係,導致兩人婚姻難以繼續維持。
而在民法上真的有因為沒辦法有性生活就能提出離婚的法條嗎?
實際上在民法所規定的離婚事由中並未規定該種情形,不過或許可以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以雙方個性不合,皆已無意願繼續維持婚姻來提起離婚。
除此之外,對於這個案例中提到的性功能障礙在民法中倒是有相關規定喔!
民法第99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這邊所指的「不能人道而不能治」指的是客觀上性功能有障礙,並且經過醫師診斷確定,假如只是因為有性功能方面的障礙,但醫生診斷認為並非完全不能治療的話,就不能算是所謂的「不能人道」。
生小孩對現代人來說是非常讓人糾結的一個問題,夫妻雙方可能都很喜歡孩子,但考量到現實層面,就讓不少人為之卻步,深怕孩子生出來後,不僅沒辦法給他良好的生長環境外,更可能因此加重家庭未來的負擔,就此陷入了生或不生的兩難局面;律師認為,無論是基於什麼樣的因素或考量,決定是否要生孩子這件事情絕對不能只有其中一方來做決定,一定要雙方討論後再下結論,因為孩子是兩個人的責任,因此在決定要負擔這樣的重責大任前,一定要雙方都同意,並且有所規劃,才不會因為孩子的問題導致家庭與婚姻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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