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嘉義縣莊姓男子向母親討錢買早餐不成,竟在馬路邊追逐母親從後抱起,重摔到地面,且棄母於不顧,造成其母傷重不治,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莊男沒有真心悔悟,依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5月,莊男就量刑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29)日以莊男犯罪情狀無值得憫恕之處,駁回上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男於113年11月28日凌晨某時,與其母發生爭執之過程中,先徒手以不詳方式攻擊其母頭部數下,隨後於同日凌晨4時4分許,追逐其母至嘉義市西區友愛路120號前,自後方將其母環抱起,使其雙腳離地後摔至地面,致其母當下倒地不起,莊男隨即返回其住處。
莊男的攻擊頭部之行為致其母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之傷勢。之後經路人同日凌晨4時19分許,行經嘉義市西區友愛路120號前,發現莊母倒臥路旁,旋即報警處理,莊母經送往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救治,仍因頭部外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併發肺炎,於同年12月7日上午8時14分許死亡。
莊男經嘉義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徒刑17年5月。莊男上訴主張,原審在量刑時雖已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與被害人關係、所生損害等情狀,並劃定責任刑上限為18年5月,後再予下修調整。但是在判斷刑法第59條之適用時,認定被告無值得憫恕之處,未全面審酌被告所有家庭問題,以及其犯後雖未坦承所有犯行,但對於抱摔行為仍有承認,並非全然無悔意,導致量刑結果未能充分反映個案特殊性,指原審判決有量刑不當之違法。
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本案於原審時被告及辯護人即未主張被告有刑法第59 條酌減其刑之適用,表示其等均知悉本件被告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屬親致死 罪,剝奪其母親之生命法益,犯罪惡性實屬重大。
而原審國民法官法庭亦考量本案係被告傷害其母,屬於家庭暴力犯行,且其攻擊手段係直接攻擊頭部,被告攻擊手段與雙方間衝突情事不成比例。
又被告於被害人倒地後,事後對於倒地不起之被害人未加置理即離開現場等犯罪情節,亦認本案犯罪情狀無值得憫恕之處,不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所以本案被告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合議庭審認,原審判決對被告所處之刑,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充分審理、評議後,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各款量刑因子後,而為之決定,原審判決所說明之量刑情狀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之理由,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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