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土地公索紅包 無妨害自由意志強索財物不罰

扮土地公索紅包 無妨害自由意志強索財物不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市楊姓、莊姓民眾在鳳山區大東路一帶扮土地公向周遭店家索取紅包,被高雄市警鳳山分局依違反社維法移送裁罰,法官審理後認為,楊、莊2人被依送的依據是自由時報的報導及網路貼文,並沒有證據證明2人有妨害自由意志強索財物的行為,裁定不罰。可抗告。

鳳山分局移送指出,莊某騎機車載著楊某,於去年10月14日11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大東一路與光明路一帶,假扮土地公向周遭店家索取紅包,造成店家困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之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行為移送裁罰。

法官審理認為,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只要有妨害相對人之自由意志,而有害於社會秩序及安寧者,即足成立,以貫徹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寧之立法目的。但是究竟是否有強索財物行為存在,仍應依雙方互動事實及移送事證。

法官檢視移送事證,發現警方移送的主要依據是社群軟體 Threads之帖文及自由時報網路新聞資料,新聞報導內固記載有人扮成土地公,手拿提籃結緣,站在店外動也不動,長達半小時,直到店家給錢才離開,又稱店家一連被假扮土地公之人突襲三次,壓力很大。

但是,報導內所附土地公照片雖與Threads之帖文照片相同,但報導內所記載之「站在店外動也不動,長達半小時,直到店家給錢才離開」、「一連被突襲三次」等語均與Threads之帖文不符,且報導內容亦未無記載出處。

法官認為,依現今電子媒體新聞之素質,新聞報導內所載事實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另縱Threads之貼文有記載「這裡上班壓力都很大」等內容,然貼文中亦記載「遇到不要給這位$」,所以貼文者仍有決定是否給予結緣費用之自由意志,難認貼文者或商家之自由意志有遭妨害。

況且卷內並無任何商家或貼文者的筆錄證明其等確遭被移送人強索財物、強索財物究竟幾何,所以法院認尚難僅憑未經查證屬實之報導及語焉不詳Threads貼文遽認楊、莊2名被移送人即有妨害自由意志強索財物之情形,而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所規定強索財物之行為。因此諭知不罰。

照片來源: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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