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某航空公司前駐大陸四川成都的喬姓人員,與中共委託的民間團體人士「小權哥」及「上級領導」等官員交密,企圖以3萬元人民幣向其任職陸委會的楊姓學弟刺探蒐集「兩岸航線中轉」、「內部資訊」、「委外研究案」或「研究報告」等資料遭拒,台灣高檢署依違反國安法、貪污罪起訴喬某;高院今(20)判處喬某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喬某自100年起至103年間止,因原任職公司派駐大陸地區四川省成都市,而與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的「小權哥」及「上級領導」等官員交密。
喬某明知其同校畢業、任職於大陸委員會的楊姓學弟可與聞及接觸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大陸情勢之研判等機密事項,竟為「小權哥」及「上級領導」在台物色任職陸委會的楊姓學弟,並企圖將學弟引介赴港、澳地區與「小權哥」及「上級領導」會晤。
喬某因此合計向「小權哥」及「上級領導」收取人民幣3萬元,欲轉送予楊姓學弟作為報酬,並向楊姓學弟刺探、蒐集關於陸委會公務上應秘密之「兩岸航線中轉」、「內部資訊」、「委外研究案」或「研究報告」等資料,但是遭楊姓學弟以無法接觸機密資料等情為由,拒絕提供這些資料。
喬某又依「小權哥」及「上級領導」要求,要約楊姓學弟赴港、澳地區與「小權哥」及「上級領導」會面認識,亦因楊姓學弟警覺,乃以不置可否回應,致喬某未能成功遂行為大陸方面發展組織及刺探或蒐集關於陸委會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資料等作為。楊姓學弟也婉拒喬某藉由餐敘機會,欲替「小權哥」轉交新台幣 10萬元現金。
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喬某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姓學弟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陸委會函及附件、被告入出境紀錄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從而,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合議庭認為。被告係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2項、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為大陸方面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發展組 織未遂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罪。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各應依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4 條前段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被告明知楊姓學弟為陸委會官員,可與聞及接觸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 及綜合規劃、大陸情勢之研判等機密事項,亦明知大陸地區之中共政權係敵對勢力,不得為大陸方面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或發展組織,僅因與大陸方面所屬「小權哥」或其「上級領導」過從甚密,而為本案犯行,助長大陸地區對我國實施情蒐及滲透之任務,本應予非難。
但是,考量被告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且幸楊姓學弟警覺而未造成國家安全發生實害,及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事項,量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依法易服社會勞動),並諭知褫奪公權1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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