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黃泰宇/台東報導
為穩定農產品集貨場經營,立法委員陳瑩今(20)日指出,她與立委莊瑞雄聯合提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修正案,終於今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農民團隊經營農產品運銷集貨市場,不論使用公有或私有土地,皆可適用「房屋稅減半優惠」。陳瑩表示,放寬稅制規定方能讓農產品集貨場穩定經營,才能真正強化農產品的產銷體系。
陳瑩指出,去年有台東農民團體向她陳情,反映經營農產品運銷集貨場本就困難,在無法取得公有土地的情況下,還因此失去政府原本用來鼓勵農民團體的稅制優惠。
陳瑩提及,依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規定,農民團體經營集貨場可獲稅制優惠,但實務上卻因與第15條「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的規定連動,導致以私有土地設置集貨場的農民團體,無法適用相關減免措施。她曾與農業部、財政部多次溝通協調後,提出修法版本,並順利在今日完成三讀,未來農產品集貨場不論使用公私有土地,房屋稅皆可減半徵收。
陳瑩進一步說明,她在接獲台東農民團隊陳情後,重新檢視《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相關條文,發現第10條規定自民國70年制定以來,從未因應農業環境變遷而調整,早已不符現今農產品運銷實務。
莊瑞雄也提及,該法自民國70年制定以來,部分條文早已脫離現今時空背景。隨著農業現代化,集貨場是調節產銷、穩定價格的關鍵樞紐,農民團體在過程中面臨龐大的興建與設備升級壓力。
莊瑞雄表示,這種過時的法規形同變相懲罰願意投資的農民,因此他與陳瑩連袂要求農業部與財政部正視此問題,並共同提案修法,終於促成今日的三讀修正,成功解決這項長期困擾農民團體的不合理限制。
陳瑩強調,農民團體設立集貨場的核心目的在於穩定農產品產銷,但現實中,公有土地取得相當困難,政府的稅制鼓勵措施,不應再與「用地公私規定」綁在一起,否則反而成為農民投入運銷體系的阻礙。
「農產品運銷集貨場在設置與經營過程中,面臨廠房興建、資金籌措以及穩定產銷等多重挑戰。」陳瑩直言,所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早期的制度設計,本就以「確保穩定經營」為出發點,而且以政府角色已從直接經營為主,隨著時代演變,轉為輔導與鼓勵農民團體自主經營,但相關稅制優惠卻長期未同步調整。
陳瑩表示,此次三讀通過放寬農產品運銷場稅制優惠規定,正是為了回應農業經營現況,讓法規與時俱進,提供農民團體更實質、更有效的支持,進一步強化台灣農產品的整體產銷能量。
照片來源:莊瑞雄、陳瑩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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