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市伍姓男子向蔡姓房東租房,提前1個月搬離,房東未扣押金僅收取部分房租,不料,伍男在房東出售房屋後,竟要求1個月房租「謝禮」,並傳訊息「…鬧自殺跳樓…」,蔡姓房東忍無可忍提告,高雄地院依恐嚇罪判伍男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檢方起訴,伍男向蔡男經營的公司承租房屋租約至113年6月30日止,伍男要提早搬離,雙方因押金發生爭執,伍男於是陸續傳送「…將到國稅局檢舉蔡博士……另外到他的家,每天晚上12點按鈴拜訪,附近發傳單,舉發他賺錢有術養小三,到高雄國立科技大學門口舉牌,堂堂博士離譜的私生活…」、「不要逼到,我沒辦法生活,等到我知道他住的地方,我會去到他住的大樓鬧自殺跳樓,要逼全住戶多知道有人要在他的地方自殺,甚至鬧到上社會版面……」、「…不要以為警察可以24小時保護我會在外面等你」等訊息給蔡男及其助理,蔡男於是向警方報案。
伍男到案後供稱,他因為提早搬離,要求蔡男不要扣押金,他認為蔡男雖然同意不扣押金,但卻扣其新台幣8千元,他才會認為他有配合房仲讓蔡男等人看房子,蔡男等人賣房子要給他說好的一個月房租的答謝金。
蔡男則向檢方指控,伍男提早一個月搬走,正常規定要扣押金,但他想說不要扣押金,收伍男5千元的部份房租就好,但伍男不同意,還要求給他一個月免租金的優惠,但房屋是在伍男搬走後才售出。
檢方認為,雙方是對押金的返還金額及答謝金給付原因的看法有異,雙方才會對於給付款項數額有所爭執,不算恐嚇取財,僅以恐嚇罪嫌起訴伍男,且因伍男有傳送訊息,因此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在簡易判決認定,伍男客觀上顯足使人感到不安、心生畏怖,依恐嚇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伍男不服上訴高雄地院刑事庭。
合議庭審理認為,伍男訊息中「不要以為警察可以24小時保護,我會在外面等你」等語,可知伍男係在蔡男明確表達不欲與其接觸談話、若伍男前往要報警處理等情況下,仍向蔡男傳達因警察無法一直在場「保護」而欲前往蔡男住處外等候以達其目的之意。
衡情在被告與告訴人間已有爭執而互相對立之情況下,若被告僅係欲以和平手段與告訴人接觸談話,何須強調警察無法24小時「保護」告訴人,顯然被告這些言論已有暗示其在警察無法保護告訴人之際,可能會以違反告訴人意願之不當或不法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或自由之意,依社會一般通念及客觀經驗法則判斷,被告這些訊息已足令一般人感覺身體、自由受威脅而心生畏懼。從而,被告本案行為於客觀上均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
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量刑妥適並無違誤,駁回伍男的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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