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山、大同區民進黨籍市議員陳怡君,被控利用親友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達384萬餘元,又為營造商護航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等,收受「顧問費」70萬餘元,士林地院今(12)日下午宣判,陳怡君被依2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刑3年10月、3年8月,1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陳怡君的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洪姓、賀姓及張姓人頭助理則分別判刑1年10月、2年、1年10月,均褫奪公權3年,均宣告緩刑2年。胡姓營造商判刑1年;高姓建設公司業者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合議庭審認,被告陳怡君擔任台北市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被告張惠霖身為被告陳怡君之公費助理及市議會研究室主任,其等均明知議會撥付之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為謀求一己私利,罔顧國家給予助理補助費之目的,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被告張惠霖甚至將詐領款項以現金提出後製造金流斷點,並存入不知情友人帳戶,再藉由開立支票之迂迴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且被告陳怡君、張惠霖不思廉潔自持,竟因一時貪念收受賄賂,褻瀆公務執行純正,破壞身為民意代表為民喉舌之清廉形象,亦損及其他努力任事之民意代表社會評價。
合議庭認為,陳怡君、張惠霖之整體犯罪過程,各自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等所犯犯罪事實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具有延續性、犯罪之型態均係侵害公益,各次詐取財物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犯罪類型之同質性頗高,按諸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要求,判處陳怡君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檢方起訴指出,陳怡君自109年任用張惠霖為公費助理及市議會研究室主任,洪姓、賀姓及張姓被告明知公費助理薪資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卻由洪姓被告等人提供他們所有銀行帳戶等資料,陳怡君及張惠霖則在聘書上偽簽洪、賀及張等人的簽名。
再由張惠霖及不知情之楊姓助理製作洪、賀及張等3人擔任公費助理的不實事項文書,報送台北市議會,致使台北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錯誤,撥付這些公費助理可支領之費用等款項入該等人員之帳戶,以此方式,共詐領384萬8568元。
張惠霖則於款項每月匯入後,以現金領出藉以製造金流斷點,再存入其友人所申設之帳戶後,於111年間,由張惠霖指示該友人開立支票予不知情之張姓被告,再將支票存入張某的帳戶,用於繳納張惠霖及陳怡君承租住處之房租,又自張姓被告帳戶內,提領現金存入張惠霖所申設之證券交割帳戶,用於買賣股票,藉此隱匿不法所得,且規避司法機關查緝,掩飾洗錢犯行。
此外,檢調並查出胡姓及高姓營造、建設公司業者,為加速辦理他們位在台北市大同區建案的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及工地臨時用電許可等事務。
胡、高2人竟通知旗下的資產公司會計以該資產公司「顧問費」之名義,每月匯款至張惠霖指定帳戶。陳怡君則於112年8月間起,由張惠霖提供他人之銀行帳號予高姓業者,自112年8月迄114年2月,每月收取3萬9207元至3萬9219元之款項,再由張惠霖提領後交給陳怡君使用,合計收受賄賂70萬5894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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