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審陸海空軍刑法修法補漏洞 羅美玲:現役軍人為敵效忠應處罰

立院今審陸海空軍刑法修法補漏洞 羅美玲:現役軍人為敵效忠應處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徐德芬/南投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8)日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針對行政院版本明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羅美玲認為,這次修法,重點是補上現行法律的重大漏洞,即現役軍人若對敵對勢力宣示效忠,但沒有收錢或取得具體不法利益時,依照現行法律難以予以適當處罰。

羅美玲表示,過去也曾有案例,現役軍人遭敵對勢力吸收,甚至簽下「效忠志願書」,最後僅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倘若未有明確對價關係,將導致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不足,國安法也難以在此類情況中適用。

羅美玲進一步說明,這次修法,將以言語、舉動、文字、影像或電磁紀錄、科技方法等方式向敵人表示效忠,明確納入處罰範圍,填補制度缺口,避免成為國安法制上的漏洞。

羅美玲也表示,支持行政院這次修法草案,期待朝野能夠形成共識,一起補齊制度、強化國防,確保軍隊忠誠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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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界質疑是否會造成言論自由、寒蟬效應,國防部法務司長吳逸聖司長說明,軍人基於憲法第138條及國防法第5條規定,負有高度忠誠義務。且民主國家普遍承認軍人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

吳逸聖強調,現役軍人若不盡責且降敵,已違反保衛國家安全的忠誠義務,可非難性甚高,應加重處罰。

至於新增條文部分,吳逸聖指出,現行法規的懲罰措施並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因此提出「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顧正德表示,「效忠之表示」的涵義太廣泛,應該要增加適性犯要件,比如「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等,才符合刑罰的最後手段性。

照片來源:羅美玲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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