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唐有為/台北報導
新北市日前發生1起交通違規訴訟,1名機車騎士行經三重區捷運路與重新路4段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同時又「跨越雙黃線行駛」,遭警方現場開出2張紅單。駕駛人不服,認為相同時間與地點的違規行為被開2張罰單並不合理,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爭取合併處罰。

這起案件經法院審理後指出,「未使用方向燈」與「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雙黃線)」在法規上屬於不同構成要件的違規行為。法官認為,即便違規是發生在同1時間與同1地點,仍應視為不同的違規態樣分別舉發處罰,因此最終判決該名駕駛人敗訴,必須繳納2筆罰鍰。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光是去(114)年同時違反「未使用方向燈」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的交通違規案件,就高達4851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法院實務見解,只要違規樣態不同,就不屬於單1行為,必須依法分別處罰,並不會因為時間或地點重疊而合併處理。
裁決處提醒用路人,行車時務必依照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特別是變換車道前應確實使用方向燈,並嚴格遵守車道規範。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法律對於不同性質的交通違規有明確區分,騎士與駕駛人切莫心存僥倖,認為同1次犯錯只會被罰1次,若同時違反多項規定,荷包損失將會非常慘重。
裁決處呼籲,115年1月起相關裁罰標準將持續嚴格落實,民眾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不僅能保障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罰款,以及相關行政訴訟成本的支出。
照片來源: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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