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7年 三中案馬英九二審仍無罪

纏訟7年 三中案馬英九二審仍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自107年台北地檢署以國民黨將旗下的中央電影公司、中國電視公司、中國廣播公司全部賣掉,依游錫堃和柯建銘告發,將前總統馬英九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均無罪,北檢上訴二審;高院今(31)日駁回檢方上訴,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維持無罪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規定上訴。

台灣高檢署對於二審判決則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認,在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部分,中投公司於本案交易前經公司內部評估程序,並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後經董事會追認議案,尚難認違反斯時適用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內控規定。

且依卷內事證顯示,廣電法有關黨政軍限時退出媒體之條款,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處分華夏公司之原因,且為求處分媒體事業之效率,中投公司乃以處分華夏公司股權之方式包裹出售所持有廣播及電視公司,難認係專為榮麗公司設定之特殊交易條件。

再綜合相關證人證述及現存事證,亦難認中投公司與榮麗公司間所簽訂華夏公司股權交易契約相關約定(包括不動產找補機制、盡職調查、七日條款,及其他關於保留債務、置換擔保品約定),係為不利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交易。

中視公司股權的95年4月3日協議書部分。合議庭認為,中投公司及轉投資公司與光華公司就前開華夏公司股份收購合約書無效 後所生債權,性質與原長期投資有異,中投公司與榮麗公司所簽訂95年4月3日協議書及信託契約書,即未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取得處分程序之規定。

又債權債務執行方案係經中投公司經理人(除被告汪海清外均未據檢察官起訴)共同規劃,復經永然事務所律師修訂完成並稱此係合法之最佳選擇,且於磋商過程,交易雙方各謀己利,就交易條件進行公平對等之談判,榮麗公司最終乃依中投公司所提方案而為讓步,據此尚難認被告張哲琛、汪海清所為係違背所謂營業常規之交易。

至於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案部分。合議庭認為,中投公司於本案交易前經公司內部評估程序,委由會計師就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報告,並經董事會於簽約前核定,未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中投公司取得處分程序,且依相關證人證述,足認於中影公司股權交易當時並無其他買家,難認係由被告馬英九擇定郭台強為買家。

另就中影公司股權價格之決定,依卷內事證顯示中投公司經理人就中影公司資產之評估確有其依據,且不動產利潤分享機制應有實現可能,其他相關約款綜合觀之亦難認有損及中投公司股東權益之不利益情事。

有關中廣公司的股權交易,合議庭認為,中廣公司為華夏公司所持有長期投資,而華夏公司非中投公司內部單位,是應遵守處分華夏公司取得處分程序等內控規定者為華夏公司董事及經理人,非被告張哲琛、汪海清。

而華夏公司於95年12月22日處分長期投資前,業經華夏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雖於交易前未經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書確有疏漏,然此非被告張哲琛、汪海清責任範圍。且其等與趙少康談判過程中,亦無未盡談判能力而曲意輸送利益之情事,自難認被告張哲琛、汪海清因此違反營業常規。

又依卷證顯示,趙少康就廣播部門價格為當時潛在買家中出價最高者,且經綜合評估後交易條件未劣於高育仁,另廣播部門及非廣播部門之損益會算機制非不可行,其他交易條款之約定亦已就契約履行有所擔保,即難認相關條款對中投公司有所不利益。

至非廣播部門資產雖迄今未能取回,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後續一再否准中廣公司分割資產之申請,應非被告張哲琛、汪海清於簽約當時所能預料,尚不能執此認其等有違法情事。

合議庭認為,依卷內事證顯示,94年12月24日華夏公司收購股份合約書原買賣價金40億元之架構,嗣以95年4月3日協議書約定方式履行完畢,從而尚難認中投公司因此契約最終執行結果,有何賤賣並生損害於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之情事。而有關中視公司、中影公司及中廣公司股權認定或交易價格,依相關證人證述及事證顯示,亦均無檢察官所稱低估情事,而損及中投公司之利益。

此外,檢察官就華夏公司交易案及三中公司交易案所提相關事證,未能使合議庭信其主張形成確有該等損害之心證,而無從對被告馬英九等3人為不利之認定。

合議庭認為,舊黨部大樓部分,依國民黨內控規定,變賣財物應公開招標,然有特殊情形得以議價方式辦理,是國民黨未經公開招標而直接與長榮集團議定出售價格,難認已違反相關程序。

復依卷證顯示,舊黨部大樓實際出售價格雖低於鑑定價格,惟因該大樓坐落之土地位於行政區,使用上受法規限制而減損其餘買家之購買意願,國民黨於出售條件設定購買者應為公益目的使用,尚難認全然無據。

於此出售條件下,無其他買家存在,國民黨因此以該價格出售舊黨部大樓予張榮發基金會,尚難認被告馬英九、張哲琛有背信行為及主觀犯意。另張榮發基金會雖未給付尾款1億元,然國民黨於法律上非全無主張依據,亦難認已屬國民黨之損害。

合議庭審酌,原審參酌本案事證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3人有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背信等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就原審本於經驗法則所為證據取捨、判斷 其證明力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被告有罪一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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