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等4案,聲請辯論進行法庭直播,台北地院卻僅裁准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內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處理後公開播送,柯文哲就此提起抗告;高院今(12)日駁回,同時,會計師端木正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屬不得公開播送案件,原審依職權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尚有違誤,高院也裁准端木正的抗告,撤銷了端木正的公開播送。
柯文哲、沈慶京抗告主張,法院實施公開播送得以「同步」、「即時」為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於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亦即一律限縮為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之「事後」播送,業已逾越母法授權,原審竟依該實施辦法裁定事後播送,顯未堅守審判獨立。
另端木正抗告主張 其所涉犯罪名為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所定不得公開播送之案件,原審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與法有違。
高院合議庭審酌,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係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規定授權所訂立,乃執行法庭公開播送細節性規定之行政命令,核其授權明確,內容亦與法庭公開播送為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公平審判權及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之立法目的相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之規範意旨。
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准予公開播送,並敘明事後播 送方式適當之理由,核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柯文哲、沈慶京之抗告均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合議庭認為,端木正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規定,屬不得公開播送案件,原審依職權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尚有違誤,故抗告人端木正之抗告有理由,此部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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